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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管理

第四节 管理


  路政管理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路况差,车辆少,路政管理工作主要是保护公路设施,禁止铁木轮车在公路上行驶,禁止一切车辆及牲畜雨后在公路上通行。
  60年代初,路况有所改善,主要路段设置路栏,安排人员持旗守护。规定土路大雨后24小时、中雨后12小时内各种车辆禁行,禁止超载车辆过桥。
  “文化大革命”期间,路政管理混乱,公路设施遭到严重破坏,诸如路边建房、取土、脱坯、堆放垃圾,以及里程碑、标志牌、桥涵设施被毁等现象时有发生。1970年5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齐齐哈尔警备区司令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市交通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公路、桥梁保护的联合通知》,规定:在干线公路上,禁止马车和履带车通行。各种车辆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长度不得超出车体2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载重量不得超过桥涵承载能力,特殊情况要办理通行。
  1979年,市交通局按照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布告》和省交通局《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细则》,在春、秋雨季进行公路大检查,对侵占路权、破坏公路设施、盗伐公路行道树等不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1983年,市公路管理处增设绿化路政科,专职负责路政管理。1984年,在易发生违章的齐富公路出口0~9公里路段,设专人巡视检查。在公路两侧设置分车道,安装新路标,实行交通分离。
  1982~1985年,路政管理实行三级负责制:市公路管理处设路政科,区设交通科,乡养路段设专职路政员。建立路政管理小组31个,有专兼职路政员75人。
  运输管理 中华民国时期,运输管理由黑龙江省省城警察厅(后改省会公安局)负责。直至1954年,皆可称为民间运输管理阶段。
  当时,省城警察厅负责管理民间私营车行、公司的开业、歇业资格审批和营运。1921年7月,颁布第一个《管理货运车辆章程》,规定畜力车运输货源由转运公司或车店代为招揽,雇主与车主商定运价,立约后承运。出现汽车运输以后,省城警察厅先后颁发《管理营运汽车规则》及《管理自用汽车规则》。其中明确规定,经营长、短途汽车运输的车主,必须按规则的要求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经查验合格后,发给执照,准其开业。1930年7月,省会公安局转发国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长途汽车公司条例》,规定从事运输者必须填报汽车公司名称、开办期限、创办人、章程、股金数额,附以营运路线平面图、里程、运价,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开业。
  齐齐哈尔沦陷后,伪满政府车辆运输分为“国营”、“民营”两部分进行管理。国营汽车运输由伪满齐齐哈尔铁道局汽车课管理,下设自动车营业所经营运输业务,民营汽车和民间畜力车运输由伪满国际运输株式会社齐齐哈尔支店及下设的营业所管理。沦陷初期,运输管理措施基本沿用国民政府颁布的规则和条例。1943年11月10日,制定《民有路运紧急整备纲要》,集中民营汽车为日本侵华战争服务,使齐齐哈尔的公路运输事业受到冲击,日呈萎缩状态。
  齐齐哈尔解放后,城内私营汽车运输由嫩江省运输公司直接管理。马车是当时的主要运输工具,分别由“乘用”、“载货”两个马车公会管理。1947年4月,市马车公会成立。统一组织、管理畜力车运输。1950年8月,市运输公司成立。10月,与东北荣军运输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合并为黑龙江省公路管理局齐齐哈尔运输分公司,主要管理公私机动车运输,下设5个营业所,统管地方民间运输。1951年11月,成立市搬运公司,承担原马车公会业务,统管市区搬运、监督执行省统一运价。1953年8月,市搬运公司改称齐齐哈尔市运输公司。1954年1月,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齐齐哈尔市公路运输暂行规定》。
  1955年10月28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齐齐哈尔市营业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凡在境内从事交通运输营业活动的私营客、货汽车,快马车,畜力载重车,三轮车,人力推货车,必须到市人民委员会公用事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并由公安局交通队发给牌照后,方可运营。为了统一运价、统一货源、统一调度,将市内15家私营货运畜力车停车场,划归齐齐哈尔地区公路运输总站所属各分站领导,指定车辆一律到运输分站的停车场参加运输营业。1956年10月,为充分调动农村副业车辆支援城市建设,完成各项运输任务,制订《齐齐哈尔地区农村副业车辆组织管理办法(草案)》。1959年,为进一步解决运力不足问题,成立调度室。统一调度、组织机关、企业的汽车参加公路运输。
  1967年4月20日,市革命委员会对运输市场进行调查。全市有1284台(户)零散车辆参加营业运输,其中厂矿、街道的车辆200台,个体车辆241台。这些无证运输的车辆肆意抬高运价,兼行跨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为此,发布《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规定,明确指出,无营业运输证照的个体车户,不得从事营业;有证的个体运输业者,均受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与检查;机关、厂矿、企业、事业、部队、学校、合作社等单位的各种车辆,不能以自运自货、包产包运为名面向社会;所有用车单位没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正式运费结算收据,财会人员不予核销,银行不予支付;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城市居民,雇用车辆必须到运输站或停车场,不得私自雇用没有执照的散车或农村车辆。
  1972年6月15日,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通知中规定,一切无营业运输证照的运输队、装卸队、包装托运队和车户一律禁止进入运输市场;各区、人民公社、街道、工厂、企事业单位,不经批准一律不准成立运输队(站);农村副业车进城运输,须持有主管部门批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城。运输市场的一切车辆由市交通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调度、统一运价和统一结算运费。不准私自招揽货源,不准私自议价和套支运费。1973年9月19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运输市场的报告》。对运输营业证照与运输营业本人或车畜不相符者;无城镇户口、粮证、饲料和街道、公社证明信者;从事运输营业的应届和历届毕业学生下乡不走或私自返城的知识青年;组织起来的车户偷拉私运、兼行跨业或未经请假长期不到服务站、点上班者;现已丧失运输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等,立即取消运输营业资格,并收缴其运输营业证照。
  1979年7月lO日,市革命委员会颁发《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凡在市内从事营业运输、装卸托运包装作业而发生费用结算的单位和车辆(包括外地到市内从事营运的军用车辆)均属于运输市场管理范围,统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三统”管理。并对“三统”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在市区公路上行驶的一切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对农村社队需进入市区从事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证件,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需要批准;各单位如需建立从事营业性的运输、装卸、托运、包装等服务性组织必须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计委、经委和劳动部门批准,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证照,方可进入运输市场;取缔未经批准的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车店”等业户。
  1980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物价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运输三统管理、整顿运输市场的通知》。凡是外省和外地、县城乡流入齐齐哈尔市搞营业性运输的,一律由雇用单位将流入人员辞退,令其返回原地参加生产;从事社会流通过程的物资运输,发生运费结算的都要由交通部门实行“三统”管理;农业社队进城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副业车辆,须持公社介绍信,经市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区交通科登记,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车货平衡情况优先安排灾队和贫困队的车辆;农村社队的农用拖拉机不得参加社会流通过程的营业性运输;执行统一规定的运输和装卸价格,运杂费均凭交通部门开发的有税务部门监印的正式收据,使用银行委托收款办法,委托人民银行各办事处办理划拨结算。9月2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地方车多货少的实际情况,下发《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汽车组织管理和节约油料的通知》。实行“四统一”管理的办法,组织合理运输。凡车籍在齐齐哈尔市的载货汽车(不含生活用车及野外勘察、消防、救护、冷藏、邮政等专用车)都必须按季分月向市交通局提报运量、运力计划和油料使用的计划。由市交通局统筹编制运输计划和用油计划。市政府成立机关企事业车辆管理领导小组。
  198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公路运输管理进入行业管理阶段。10月22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公安局、税务局和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贯彻《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市区的具体情况,依照以计划运输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为搞活管好运输市场,农村、城镇个人或联户可以购置大、中型汽车、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个体车户申请开业,须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纳入运输计划,统一管理和结算。市交通局对城区货运汽车(含油槽、吊车、水泥罐车)实行统一路单的规定,行车路单分为营运和非营运性两种,中心城区由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签发,外市、区分别由富拉尔基、华安、昂昂溪、梅里斯区交通科签发。
  1984年6月25日,市交通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公路运输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实行国营、集体、个体三者一起上,取得营运证的国营、集体、个人运输车辆都可进入运输市场,从事营业性运输。允许购置客车,从事旅客运输,解决广大农民乘车难的问题。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农民个人或运输联户的车辆,跨市、县运输物资,随时发放行车路单。跨省、市从事长途贩运,允许参加社会营业性运输、装卸和修理业务。组建集体装卸队55个,有工人4896名;建运输队32个,有机动车辆253台,2683名人员有1125个个体户从事营业性运输;23个农村个体机动车专业户参加运输。对中心城区至富拉尔区的社会车辆实行合理配载,控制相向空驶,空驶率由过去的65%降低到50%。
  9月2日,实行市、区两级交通部门共同管理运输市场。将区直各单位的机动车归区管理,申请开办运输装卸、托运包装、汽车修理等营业,由区运输管理站审核,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1985年7月5日,贯彻国务院(1984)27号和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国营运输为骨干,集体运输为辅助,个体运输作补充的公路运输政策。对200吨以上的大宗重点物资实行合同运输。凡是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营业执照。允许在批准的营业范围内经营,废业时应到交通、工商部门申报。
  所有参加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和政策,服从管理,按章缴纳税费。从事公路运输的一切车辆都必须使用省统一规定的行车路单,按统一运价结算运费,定期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对违反政府法令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并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制裁或停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50~1985年齐齐哈尔市公路运输基本运价一览表
                      单位:元





注:一、1950~1954年以前,为旧版人民币。
  二、运价确定:
  1、1950~1954年8月,货物运价按路线确定,货物分九等。 
  2、1954年8月至1956年8月31日货物运价按路面等级确定,货物分五等。 
  3、1956年9月1日至1960年5月执行统一运价。货物分五等,短途运价。
  4、1960年6月1日起货物运价按路面等级确定,货物分等。
  5、1966年2月执行统一运价。
  6、1984年9月1日至1985年末货物按车种确定运价,货物分等,短途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