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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营

第四节 经营


  统购统配 沦陷初期,日本侵略者制定《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根据《纲要》规定的经济统制范围,对钢、铁、铝、铜等有色金属材料和水泥、玻璃等化轻建筑材料及煤炭等物资,分别由钢铁配给组合、株式会社统一经营,实行统购统配政策。1937年起,又对生活日用品实行统购统配、限量配给。1939年6月,把粮食定为专卖品,实行配给制度。各行业成立消费株式会社、贩卖组合等,并规定民族商户进货必须到本行业组合按定量配供。1941年2月,对煤、砂糖、纸烟、毛巾、肥皂、纤维及纤维制品和生姜食料也实行配给制。1943年6月,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公布《通票制配给统制规则》,对市民生活必需品全部实行凭证限量配给制。直到1945年8月齐齐哈尔解放才废止。
  自采自销 光绪三十四年(1908),齐齐哈尔的大商户均按季节适时到奉天(沈阳)、吉林、天津、上海等地采购货物。行商和小本经营的商户从大商号进货,随进随销。大小商号除在店内柜台销售外,每逢庙会也赶集市销售商品。1930年,大小商号采取少进、勤进、快销的方法,加快资金周转。对奇缺商品先囤积后高价卖出。“大来公”、“公和厚”等大商号从外埠进货,小商号从本地厂家和大商店进货。同时采取柜台销售与外柜(采购员)推销相结合,大小商号的外柜到各厂家和批发商联系业务,建立供货关系,对购买大宗商品的用户送货上门,对外埠用户实行函购、代购和代发运。
  1951年,市百货站、市第一百货商店、市联营商店、市第四百货商店和市第五百货商店等几家国营批、零商店相继开业。在服务方式上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调剂余缺)“一送”(送货到门)及其他便民措施,既方便购买,又促进销售。
  1979年,市区各级批发、零售企业对非计划供应商品可直接向省外进、销,二级站也设门市部向外销售商品,大小企业都可以自由参加各种形式的商品选货会。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打破城乡界限,实行城乡通开。1980年,在市郊农村指定地点每半个月举办一次集市,市区各商业企业大都到集市上去推销工业品,农村供销社也到市区设点推销农副产品。1983年,国家逐步缩小计划供应商品的范围,实行以计划调节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各类商业企业自采自销商品的范围扩大。1985年,除木材、油料、粮油、煤炭、钢材、铜、铝、纯碱、亚硝酸钠等少数品种仍执行计划调拨外,其他商品均自采自销,自由经营。当年商品零售额88266万元,比1978年增长1.54倍。
  综合经营 清代,私营商业以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资本少的小商户均以一业为主,多数大商号则以一业为主综合经营。
  中华民国时期,多数商户实行跨行业交叉经营,如“大来公”、“公和厚”等商场经营毛棉针织百货,兼营副食品和文化用品。
  1950年,国营、合作社商业在经营上既有行业之分,又综合经营。第一百货商店、第六百货商店等大中型百货商店,以百货为主兼营五金、食品、医药和文化用品。实行以零售为主,批、零结合,以零代批和以批保零的综合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一直延续到1985年。
  专卖经销 1915年,开始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专卖管理,采取官督商销、课以重税的经营管理方式。
  沦陷时期,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对烟草行业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的统管政策。卷烟经营采取“配给制”。由配给组合向烟商发放营业执照并下达配给数量。黑市高价烟盛行。1936年,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公布《火柴专卖法》、《食盐专卖法》,1939年公布《粮食专卖法》,把火柴、食盐、粮食列为专卖品,实行配给制。
  齐齐哈尔解放初,市政府废止对粮食、火柴、食盐的专卖,只对烟酒实行专卖管理和凭证定点经销。1949年2月,对20家公营批发商、50户私营批发商及.526家坐商、282个烟摊进行审核后,发放卷烟营业许可证。对个体卷烟经销摊床分别集中到指定地点经营。1967年,市烟酒专卖局被撤销,烟草行业处于自由经营状态。
  1983年4月,建立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局,加强烟草市场稽查管理,对经销卷烟业务的国营、基层供销社及集体单位和个体商户,进行逐户登记和补发“卷烟专卖许可证”,至1985年仍实行专卖经销。
  统购包销 1950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组织国营商业部门扶持私营工商业,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代销的经营方式。同年,市百货公司与私营生产厂家签订加工合同77份,总值33亿元(东北流通券),占公司进货总额的5.9%。与31户私营厂商建立代销关系,代销金额34亿元(东北流通券)。1951年,国营商业为私营木器、车辆行业代销10余种滞销产品,价值1.97亿元(旧版人民币)。
  1953年,为扩大包销地方工业产品,市人民政府成立加工订货委员会,扩大加工订货范围。同年,国营百货业同8个地方国营工厂建立了加工订货关系,包销其全部产品。市五金公司向5家地方国家工厂订货89亿元。1955年,国营商业收购地方工业品占工业总产值的35%,私营工业加工订货总值比1951年上升129.1%。1956年,国营商业部门对棉纱、棉布、食糖、火柴等商品继续实行统购包销。1958年,百货行业贯彻“从生产出发,培植货源基地,大购大销,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工业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生产什么,收购什么”。同年,收购地方工业产品总值达5800万元,比上年提高582.2%。在171家工厂生产的355种产品中,属商业部门包销的有74种,占20.8%;商业部门选购并准许工业部门自销的62种,占17.5%。在商业部门包销、定货、加工的293种产品中,由二级站收购的有145种,占49%;由三级站收购的148种,占51%。
  “文化大革命”时期,商品严重短缺,商业统购包销的范围扩大,一些日用小商品也纳入统购包销范围。
  1979年,统购包销的商品种类有所改变,商业部门仅统购包销一、二类工业品。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打破经济封锁的十条规定》,国营商业的经营由统购包销改为选购、订购、计划收购、代购代销等形式。至1985年,仅有食糖、名酒、棉布、呢绒、化肥、农药和汽油、柴油等11种商品实行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的品种有呢绒绸缎、火柴、肥皂、缝纫机、手表等24种,订购商品58种,其余均属选购商品。
  凭证(票)供应 1953年11月,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对粮食、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定量凭证供应的政策,居民凭粮、油购买证按月定量购买。1954年9月,对棉花、棉布实行凭证(票)供应政策。
  1960年,凭票供应的日用工业品范围扩大,对棉纺织品、风雨衣等48种商品实行凭票供应。对面盆、暖水瓶、手表、自行车、名牌收音机、绸缎、灯泡、薄铁、纸张及特需的高级烟、酒、茶等34种商品,实行凭证限量供应。年末,钢精锅、暖水瓶、面盆、铝饭盒、毛毯、肉罐头、奶粉和小苏打等商品,先后敞开供应。1961年,肉蛋等副食品紧缺,对肉食品实行按户(人)定量凭票供应。1962年,发放购货券,用以购买“好、少、新”等日用工业品。1964年4月开始,市场猪肉货源充足,猪肉取消凭票证供应。1965年,只有牛羊肉实行定量供应。
  1969年4月,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挫伤了职工养猪的积极性,猪、禽、蛋商品收购量下降,猪肉又实行定量供应,按城市居民人口发放副食品号票(包括熟食制品),根据货源情况随时规定供应标准。
  1983年,随着市场的开放,鲜蛋取消按票证供应。12月1日,根据商业部《关于全国临时免收布票、棉絮票,对棉布、絮棉敞开供应》的通知,停止对棉布及其制品和棉花的凭票供应。1984年1~9月间,猪肉实行敞开供应。鲜蛋供应实行凭票和议购议销相结合的经销形式,凭票定量购买的按平价供应,定量外按议价销售。10月6日,鲜蛋放开经营。
  1984年10月至1985年末,由于社会购买力的迅速提高,猪肉供不应求,仍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市区粮、油仍实行凭证定量供应。
  计划调拨 齐齐哈尔解放初,金属材料、化轻建筑材料及煤炭商品由私营商户自由经营。1949年,对煤炭实行凭证记数不限量供应。1951年,煤炭被纳入国家计划管理。1953年,金属材料、化轻建筑材料和煤炭等主要物资统由国营商业经营,实行计划分配,统一调拨,本着“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分配调拨。
  1970年,对生产稳定、产品定型、金属材料需要量大的重点企业,按照供货合同向用户整车直达供货,供货量占年总供应量的35%~40%。对需要量小的分散用户和不足运输限额的通用金属材料,采取由市金属材料公司向生产厂家订货,整车进货。对零星供应用户,凭供应指标到供货单位购买。
  1975年,金属材料供应采取按调拨单进行调拨、代发运、托收承付和送货到厂的供应方法。1978年,对化轻建筑材料如橡胶、玻璃、油毡等物资实行核实供应。
  1980年,国家缩小对金属材料、化轻建筑材料和煤炭等物资的计划管理范围,除钢、铜、铝等少数金属材料实行计划管理外,大部分物资敞开销售。1981年,对部分计划分配的金属材料,实行定量凭证供应,用户不受时间、地点和品种、规格的限制,凭钢材供应票证随时到供应网点购买小批量金属材料。1985年,煤炭经营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定量供应,亏损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同年,供应煤炭93.78万吨,比1977年增长54.3%。化轻建材除纯碱、亚硝酸钠、硫酸,金属材料除钢材、铜、铝等少数品种仍执行计划调拨外,对其他品种均实行敞开经营。
  农村工业品供应
  1951年,根据中央提出的“城乡皆需要的工业品,应优先供给农村”的原则,百货、生产资料、木材、化轻建筑材料等行业,积极组织工业品下乡,支援农业生产。每年需求旺季和各节日前,各二、三级批发站(店)及时送货到社。
  1962年后,百货批发企业增加对农村市场工业品的投放比例,增加“好、少、新”商品的供应量,如缝纫机、玻璃、暖水瓶、面盆、元钉和铁丝等百余种商品,金额达1762万元。1983年,一商系统向市郊供销社供应工业品l767万元。
  1985年,市各商业部门供应农业生产的元钉、铁丝、钢材、化肥、农膜、木材和油料等商品达百余种,金额4686万元,占一商系统年销售额的4.2%。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 1959年,市委、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控制集团购买力…‘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指示,针对当时地方商业市场物资紧缺的实际状况,对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商品,实施指标控制和定点供应的办法。凡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必须经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到指定商店凭批件购买。1960年,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控购范围,对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器、打字机、计算机和电风扇等14种非生产性设备,在一年内不准社会集团购买。社会集团购买力有所紧缩。1961年,实际支出比上年下降45.8%。1962年5月,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控购商品增为17种,并规定社会集团在三年内不准购买。社会集团购置计划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同年,社会集团购买支出比上年下降20.9%。
  1963年初,实行年度计划由市委下达、季度指标由市财政局下达的办法。控购范围由上年的17种扩大到22种。1965年,随着商品市场好转,市人民委员会、市财政部门不再分别下达控购指标,取消按计划、凭购货证供应的办法,实行核定经费数额和在控购规定以内自行掌握的办法。控购商品由22种减为14种,对桌椅、自行车、公用布、收音机和电唱机等商品不再控制购买。1967年,专项控制商品由14种又增加到22种。
  1972年12月,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专项控制商品由22种增加到28种。1977年,一些机关、企业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购商品,甚至用不正当手段花巨款购买进口小汽车,集团购买力急剧上升。市革命委员会为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并重新实行核定定额指标、发放购货证和定点供应的控购办法。同时,增加缝纫机、公文包等6种控购商品。1978年,专项控购商品由34种增加到38种,新增加卷烟、酒、糖、茶4种。1979年,社会集团购买支出比1978年上升16%,多支出424.8万元。1983年,控制指标5200万元,实际支出6151万元,超出控制指标18.3%。1984年,控购商品出现失控状态,当年实际支出12281.8万元,比上年增长99.7%。
  1985年2月,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按照分配指标进行管理的办法,严格控制专项商品的审批手续以及严格制止滥发实物和纪念品等措施,加强对控购商品的管理。但当年控购商品实际支出达15174万元,比上年增长24%,超出控制指标115%。
  高价供应 1961年,部分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供应紧缺,开始凭证定量供应。根据商业部的统一部署,百货业、食品业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少数工业品和食品实行高价供应。糕点每斤7~13元,糖果每斤10~15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成本的4~5倍。1962年,百货业、食品业分别对针纺织品、自行车、手表和各种瓶酒实行高价销售。其中,针纺织品价格为原价的3倍多;自行车以“飞鸽”牌为例,标定价格每辆650元,为原价的4倍;手表高于原价2倍;各种瓶酒比原价提高5倍。
  1963年,高价商品供应范围逐步缩小,价格不断下调。年末,茶叶、座钟恢复平价,“飞鸽”牌自行车从每辆650元逐渐降为193元。同年,高价商品销售总额l690万元,比上年下降16.3%。
  1968年,手表恢复平价,高价商品只剩针织品1种。1970年末,开始恢复平价供应。1971年,全部恢复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