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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造价结算

第三节 造价结算


  1955年,齐齐哈尔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执行,根据概算定额编制施工概算,并在施工中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不影响主体设计的情况下,对修改部分工程设计,甲乙双方进行签证,工程竣工后根据编制概算和设计变更签证手续进行结算。这种方式有效地控制了市委办公楼、新工制材厂机修车间、齐齐哈尔车辆工厂小批量车间等18项工程6万多平方米的工程造价。至1985年仍采用概算包干和签证结算方式。
  1977年,建筑企业采用造价结算方式承包工程。按审定的施工图,根据地区材料价格和预算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工程总造价的19.6%或18.4%平方米收取施工管理费。
  1981年,扩大国营施工企业自主权,恢复2.5%的法定利润,同时增加3.5%的技术装备费项目,暂设工程费2.5%,冬季施工费2.5%,劳保支出费1.5%,计划利润2.5%。1984~1985年,来自江苏、河北、浙江等外省的集体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按平方米造价人工费包干的方式承建。

  1960~1985年齐齐哈尔市住宅造价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