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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有房产

第一节 私有房产


  产权管理 齐齐哈尔建城初期,城内的房产以官产、旗产为多,私有房产只限于市街的商业用房和流放人员的居宅。光绪三十年(1905),省城垦务局决定征收街基房照费,确定土地的私有权,房屋附属于土地权。私房买卖、建造、租赁不予管理,如有纠葛,按司法诉讼处理。宣统元年(1909),黑龙江省按整顿田、房契税新章,加征实税,开办典税,实行田房契税管理。
  中华民国时期,人口不断增加,私房数量增长很快,到1932年,城区私房2400间产权人22200人,私房占城区房产总数的8%。1938年,伪满齐齐哈尔市登录官署进行不动产登记。凡发生买卖或其他产权变动者,登记后发给契约书,与房地产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939~1945年,进行房产权属登记912件,有房屋1888栋,建筑面积257588平方米。
  1945年8月,城区私有房屋者9552户,56708间,建筑面积110万余平方米,占城区房屋总数的58.5%。其中,外国人有私房者141户(日本人139户,苏联人2户)。房屋15000间,建筑面积37500平方米。普通劳动人民有私房者7360户,房屋15982间,多在偏僻背街小巷,房屋质量低劣。封建官僚、地主、汉奸占有私房52l户,房屋9833间,多在繁华街道。资本家及非劳动人民有私房者1530户,房屋15893间。
  1949年,市人民政府结合土地改革运动后期房产清理纠偏,进行不动产登记,确定私有房屋34845间,核836284平方米,占城区房屋总数的45.94%。1950年1月,市政府成立整理房地产权委员会,进行私有房地产登记。同时建立一整套私有房地产产权档案,如地籍图、产权申请书、共有人名簿、产权变更申请书、房屋平面图等。此后,私有房产管理工作重点是搞无主房代管、产权纠纷遗留问题等。1956年,对出租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9年,私有房产1327319平方米,其中住宅l298788平方米,非住宅8531平方米。私房占城区房产总数的20.6%。
  1966年,私有房产30366栋,建筑面积1580880平方米(不含市郊农村房屋),其中住宅1559087平方米,非住宅2l793平方米。至1975年,私产增加141120平方米。
  1976年下半年开始,对私有房产进行清查、登记和换发证件工作,至1978年底结束。共有44153户由市房地局发给“私有房产证”。房产面积1722000平方米,占城区房产面积总数的16.92%。
  1985年,私有房产2290441平方米,占城区房产总面积的16.07%。
  交易 清光绪年间,地方私房买卖自行交易,官府不予过问。
  中华民国初期,私房交易由买卖双方自立白契到县政府办理手续,缴纳契税。1922年,私房买卖价格,市街上等房屋每间小洋500元;中等房屋每间小洋300元;下等房屋每间小洋100元。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通过《商租办法》大肆掠夺、征购中国人的房地产。1939年,日本人占有房地产者76户。1939~1941年,砖造铁顶私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伪满币),砖造瓦顶每平方米35~45元,砖造土顶每平方米15~20元,砖土造草顶每平方米9~13元,土造土顶每平方米3~7元。
  齐齐哈尔解放后,私房买卖多由民间自行成交,部份由房产经纪人中介。
  1950年,私房买卖价格仅占房屋建筑造价的40%左右。1952年以后,城市人口增加,房价提高,是建筑造价的50%~90%。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买卖甚少,房价下降。至1970年,已下降到最低限度。1973年以后,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外地人口也流入市区,居住问题突出,房价上涨。至1975年,砖造房屋价格已恢复到1965年水平。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各项事业的发展,营业性用房量和私人租房量增加,房价逐年上涨。
  1980年9月,成立齐齐哈尔市房产交易管理所。1982年,制定《齐齐哈尔市城区私房交易评价试行办法》。1985年6月,在第一届房产交易会上,单位、个人办理交易764件,成交房屋31970平方米,成交金额200万元。

  1955~1985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产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1980~1985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产交易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元


注:个人买房包括各区所补办和无证房买卖。

  租赁 清代,齐齐哈尔私房出租多为铺面房,这些房屋由各旗分管,租赁价格便宜。
  中华民国初期,大批手工业者、小商贩、佣工等人员租赁私房居住或营业,主客之间经中人担保,签定契约,即可进住。1922年,租赁价格上等房屋每间月租小洋16.6元;中等房屋每间月租小洋12.5元;下等房屋每间月租小洋8元。1924年,省城市政公所开征房捐,由各管界警所代征。
  沦陷时期,官吏、地主、工商业主都经营市街铺面房和居民住宅,出租取利。同时,也出现一批专营房地产出租者。1935年,伪满齐齐哈尔市政局制定“市税条例”,规定房捐按房租的2%收缴。1936年,房捐按房租征收30%。1938年,又改为家屋税,税率为房租的5%,同时征收家屋税附加捐,为正税的50%。1945年,城区出租私房27790间,占私房总数的42.17%。
  齐齐哈尔解放后,1946年,市政府对私房租赁进行管理,取缔二房东,规定租赁价格,调处租赁纠纷,并开展减租活动。在第六区(建华区卜奎街道境内)减房租325户,退回租金24402元(东北流通券)。1948年,经过反封建斗争以后,彻底摧毁了旧的房屋租赁关系。
  1949年,市人民政府规定,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议定,租金原则上是房屋折旧补偿金和必要的修理费用。自“南厂北迁”、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租私房者增多,房主乘机抬租,违章租赁问题不断发生。1953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出通告,规定私房租金均按公房等级标准收租,最高不得超过公房租金等级标准的15%。
  1956年上半年,对80%的大中房主的私营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1月对出租私房又进行一次评租,对4047家承租户的7937间房屋评定等级,使租金平均下降25.98%。至1959年,私房承租户5865户,租房12017间。
  “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房出租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剥削行为,使多数房主将房屋停租,收回自用。至1976年,私房出租已降至346户,占私房总户数的0.73%,面积9900平方米。
  1980年后,私房租赁呈上升趋势。198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第三产业者逐渐增多。城区有个体专业户承租72户临街铺面房。卜奎大街、中华路等主要街道铺面房每间月租500~800元;龙华路两侧、中华路东段临街6~10平方米小仓房月租60~l00元。1985年,市内私房出租21250平方米,占私房总面积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