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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管理

第四节 环境管理


  法制建设 1956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减少城市噪音的通告》,1958年10月,又颁布《重申(关于减少城市噪音的通告)的通告》。
  为控制嫩江污染,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转发省人委《关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颁发《齐齐哈尔市“三废”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9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市工业主管部门及大型企业,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依法处理了黑龙江化工厂氨气泄漏、齐齐哈尔制药厂氰化物流失等7起严重污染事故。
  1981年开始,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批限期治理项目,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促进了对污染的治理工作。1983年,已有llO个企业建立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至1985年末,建章建制的企业达513个。
  控制新污染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63年,市“三废”办公室会同市卫生防疫站、市建设局等单位,开始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排水工程进行审查和水质化验,严格控制各种渗井的使用。市环保部门在审定新、改、扩建项目时,尽量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选用无毒无害原材料代替有毒有害原材料。对“三废”排放采取回收利用措施,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综合利用能力,实现“三废”资源化,把发展生产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1971年,黑龙江化工厂扩建,总投资10500万元。其中用209.8万元对含酚废水进行萃取脱酚和生化脱酚两级处理,已达到排放标准。1976年,齐齐哈尔造纸厂扩建工程中设计了污水处理场、碱回收车间、陶粒车间和白水回收机等项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2912.1万元。
  1980年,执行“三同时”的污染治理工程共25项,总投资2100万元,其中有齐齐哈尔冰刀厂、榆树屯化工厂敌敌畏车间等9个项目同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没有执行“三同时”的有昂昂溪电机厂、齐齐哈尔乳品厂的锅炉房扩建,建筑职工医院和啤酒厂的水处理等。1981年,新、改、扩建工程应执行“三同时”的有23项,实际执行的有21项。其中富拉尔基二电厂一号机组,有6个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有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又因资金、技术设备等原因没有按“三同时”执行。如市第一医院在1980年扩建内科病房时修建了沉淀消毒池,竣工后一直没有使用,该院医疗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1983年,扩建门诊部时,没有同时建污水处理设施,医院污水未经处理排放。
  1984年,环保部门对市区基建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和投产验收共有20项。其中,执行“三同时”的大、中型项目2项,齐齐哈尔建材厂加气混凝土车间,以电厂排放的粉煤灰为主要生产原料,采用封闭式槽车输送,直接加压入桶仓,不产生二次污染。小型项目4项,齐齐哈尔第一制粉厂扩建工程、齐齐哈尔肉类联合加工厂新建5000吨冷库、齐齐哈尔华齐乳品厂、齐铁分局昂昂溪医院在兴建同时对污水处理和消烟除尘都采取了措施。
  1985年,市环保部门对中、省直及地方企业的178项新、改、扩建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执行率达90%。
  超标排污收费 1981年1月13日,齐齐哈尔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齐齐哈尔市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作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市环保局于同年3月6日开始对排污费的收缴工作,在监测和物料衡算的基础上,对700个单位下达收费通知单,实收639个单位,共收缴超标排污费1245785元。至1983年,市区共征收排污费480万元,3年返回补助治理资金385.7万元。其中,返给中直企业256.8万元,安排补助项目224项,至1984年完成了199项。通过改炉、联片采暖、余热利用等项治理工程,3年共减少烟囱26座,取消锅炉18台,年节煤7000吨,节电48.5万度,价值38万元。富拉尔基发电总厂改装除尘设备3台,除尘效率提高了15%,烟尘排放量每年减少4400多吨;昂昂溪铁路水泥厂安装了收尘装置,年回收各种尘料800吨,水泥l500吨;富拉尔基水泥制品厂年回收水泥1000多吨,价值30多万元;1984.年,征收排污费323.9万元,其中中省直企业182.8万元,地方企业141.1万元。当年按排治理污染补助资金195.9万元,治理项目125个。黑龙江制革厂利用环保补助资金8万元,完成与齐齐哈尔市造纸厂联合供热工程,取消了4台低效锅炉,年减少燃煤量640吨,节约资金10万元,一年收回全部投资。

  1981~1985年齐齐哈尔市排污费收缴、使用一览表
                      单位:万元、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