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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补助

第五节 补助


  1912年始,地方所需经费全部依靠国家拨补。1912年和1913年分别拨给8万元和15.6万元。1914年补助11.7万元,占市财政总收入的92.1%。1916年和1917年,每年补助8万元,平均占78.8%。1918年,补助13.7万元,占87.3%。1919~1924年每年补助9.5万元。1925年补助10.1万元,平均占57.7%。1928~1930年分别补助15.2万元、20万元和24.6万元,平均占59.9%。
  沦陷时期,“国库”和省财政补助齐齐哈尔市财政,初期补助额占30%左右,末期占10~20%。1934年补助12万元。1943年补助61.2万元,用于经常性补助的有征兵费补助、勤劳奉仕劳务费补助、卫生费补助等11项,共11.4万元;用于传染病院建设及下水道改造30万元;岁出亏空19.8万元;列入城市建设特别会计的专项补助为91.8万元。
  1946~1950年,省补助收入占市财政收入的66%~81%,只有1948年占25.7%。1946年,省补助金为1,595万元(东北流通券),全部用于补助各单位的薪俸和菜金;1950年省补助金为732.4亿元,用于补助建设费、民政事业费、教育卫生事业费、行政费和消防费。1951年开始,省补助收入变为省专项拨款。1951~1957年,省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16.5%,其中1951年最高占37.9%,1957年,未予补助。
  1958年,中央和省下放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等项拨款列入市级预算,补助额达5608万元,占总收入的57%。1959年,降到571万元,占市财政总收入的3.9%。1960年,省未予补助。
  1961~1965年,补助收入除1965年占市财政总收入的3.7%以外,其余4年占10~18%。
  1966~1976年,省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8%~16%之间,只有1968年未予补助。
  1977~1979年,省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15.2%~24.1%。
  1980~1984年,省补助收入分为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齐齐哈尔市属于收入上解市,无定额补助;专项补助是由省下达专项拨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等项费用,其他补助均为临时性的补助。其中,1980年省补助2811万元,占总收入的17.5%。其中,专项补助1739万元,食品公司亏损补助954万元,调整基数及一次性补助118万元。1982年省补助3958万元,占总收入的22.5%。其中,专项补助1639万元,基数补助113万元,食品公司亏损基数及超销补助1183万元,利息返回402万元,烧油特别税返回224万元,其他补助397万元。
  1985年,省补助4997万元,占总收入的1.79%。其中,专项补助3535万元;其他补助1462万元。(包括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超收分成、烧油特别税补助、化肥补助、市场煤补助、城市建设税结算补助、肥皂补助、公检法增编补助和其他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