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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收入

第六节 其他收入


  中华民国时期,齐齐哈尔市财政的其他收入的项目只有公产收入、规费和少量罚金,均上解省库。
  沦陷时期,其他收入的项目有财产收入、财产卖出金、使用费、手续费、交付金、捐助金、负担金和杂项收入等。
  1932~1935年及1943年,5年收入213.3万元,占全部岁入的29.7%。
  1946~1949年,其他收入主要有公产收入、实物公产变价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主要是清算斗争果实的变价收入)。4年收入69.1l亿元(东北流通券),年平均占地方收入的42.9%。
  1950~1960年,其他收入包括公产收入、规费收入、罚没追赃收入、其他杂项收入、契税收入。少数年份有实物公产变价收入、清理仓库收入、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等。11年收入共计人民币。728万元,年平均仅占地方收入的0.61%。
  1961~1967年,其他收入项目变化不大,共收入249万元,占同期地方收入的0.5%。其中,1963年杂项收入较多,主要是财政持有的到期公债兑换入库,增加收入23万元。
  1968~1970年,其他收入中只有杂项收入,共计96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2.7%。其中,1968年高达863万元,主要是清理收回的各单位结余的存款。
  1971~1981年,其他收入中,只有罚没和追缴赃款、赃物收入,少数年度有零星杂项收入。11年收入96.9万元,仅占同期地方收入的0.07%。
  1982年,开征排污费,1984年又开征城市水资源费,均列为其他收入。1985年,又将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从其他收入中划出列为专项收入。1982~1985年,其他收入共计1252万元,占同期地方收入的2%。

  1946~1969年齐齐哈尔市其他收入一览表
                  单位:万元






  1970~1985年齐齐哈尔市其他收入一览表
                  单位:万元





注:①原决算误将物资局罚款收入列“国家资源管理费收入”内,为120.2万元,已调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