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建设费 清末与中华民国时期,齐齐哈尔的经济建设支出只有市政维护费和公园经费,市政维护费由地方筹款解决,公园经费由省财政拨给。
沦陷时期,有一般会计管理的营缮费、土木维持费、土木费、公园费和用于发展农牧业的劝业费、产品开发费。1934年,支出6.3万元(伪满币),占同年财政支出的7.9%。1943年支出达到134.7万元,占同年财政支出的28.9%,比1934年增长20.4倍。还有特别会计管理的“都邑计划”(城市建设)和上水道(自来水)经费,1943年,两项支出共计708万元。
齐齐哈尔解放后,1946年,经济建设费仅有市政建设支出1项;1949年,增加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和支农支出;1951年后,陆续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增拨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支出。至1985年,经济建设费有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农林水利气象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费、简易建筑费和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等10项。
1946~1949年,年均支出28.1万元(人民币,下同),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8%;1950~1957年,年均支出28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8.7%;1958~1960年,年均支出336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71.4%;1961~1965年,年均支出622.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0.7%;1966~1976年,年均支出202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49.7%;1977~1985年,年均支出达350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8.3%。
1946~1959年齐齐哈尔市经济建设费一览表
单位:万元
注:①1946~1948年、1950年无分项数字或数字不全。
②1959年,内含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31.7万元。
1960~1972年齐齐哈尔市经济建设费一览表
单位:万元
1973—1985年齐齐哈尔市经济建设费一览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