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光绪三十四年(1908)嫩江江水暴涨,沿江有10个村屯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省财政拨给救灾银1000两,粮食700石。
1915年,省城齐齐哈尔设女子教养院、幼童教育工厂各l处。1929年,省城兼商埠市政局决定设立临时防疫所、教养院、贫民工厂、盲哑院及疯人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其经费均由省财政列支。
沦陷时期,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社会事业费、劳务费、殡葬费等。1935年,支出O.2万元。1943年支出6.2万元,占总支出的1.3%。
新中国成立后,将抚恤金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列为财政的一项经常性开支。从1960年起实行专款专用。1962年,又规定跨年使用时不准参与决算平衡。1985年,抚恤金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属于预算支出科目。
1950~1985年,共支出4300万元,年均支出122.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6%。其中1950~1965年,年均支出45.7万元;1966~1976年,年均支出123.2万元,1977~1985年,年均支出254万元。1985年,支出376.6万元,比1976年平均数增长1.3倍。
1950~1985年齐齐哈尔市抚恤金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一览表
单位:万元
注:①( )内数含在抚恤费内。
②( )内数含在社会救济费内。
③内含其他民政事业费45.5万元。
④⑤内含离休费8.4万元,2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