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三章 管理
章下序
清雍正年间,国家税收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道光二十年(1840)后,逐步改为由省管理的地方分权制。当时,齐齐哈尔的税捐由多部门征收,管理比较混乱。光绪三十三年(1907),统一税制和税收管理。
1914年,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税收体制。齐齐哈尔采取征查分设,税捐统管等管理办法。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当局恢复中央集权制。采取统一征收,分税管理的形式。严格规章制度,使地方税捐管理进一步强化。1945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实行区域性的税收管理体制。齐齐哈尔采取按行业结合地段,各税统管的办法。同时,加强税务宣传和税务稽查等管理工作,控制偷税、漏税,使税收管理日趋完善。
1949~1957年,地方税收管理实行按税种分工,各税分管的形式,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对打击偷税、抗税,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对国营和公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扶植和促进的作用。1958年,国家调整税收管理体制,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齐齐哈尔由各税分管,逐步实行各税统管和税收、利润、集体企业财务统管等征管形式。“大跃进”中,由于片面强调简化管理制度,使税收管理受到削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税收征管中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受到批判。相继税务管理机构的撤并,人员的削减,使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削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使地方的税收管理工作逐步加强。
1983年,实行利改税,由过去税收、利润、集体企业财务统管,改为税收、集体企业财务统管的征管的形式。逐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使税收征管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同时,还通过减税免税、以税还贷等办法,扶植、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了税收,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