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减税、免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税收管理权限由中央统一掌管。1958年,执行政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将地方税的减免权下放给地方,按税法规定掌握执行。1961年,国家收回一些管理权限,对有关试制新产品和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的工商统一税,地方各税的减免由省确定和审批。1969年,执行财政部《关于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地方有权确定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5种地方税的减免措施。
1974年,黑龙江省财政局对齐齐哈尔曙光砖厂、碾子山采石场、富拉尔基水泥制品厂等3户企业,借用人防部门经费,用来改造生产设备,扩充生产能力,以企业增产部分供应人防部门战备工程的产品,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间内实行免税246万元。
1976、1977年,对齐齐哈尔木器家具厂、十二中学表厂、光学仪器厂、第二玻璃厂、齐齐哈尔针织厂、哈拉海军马场造纸厂等6户国营、集体企业,分别报请省税务局或财政部批准,共减免税91.2万元。
197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报告》,相应上收减免税管理权限。1978年,财政部将地方税下放地方管理。1984年,黑龙江省税务局颁布《关于下放部分减免审批权的规定》,对新产品和工业企业利用“三废”作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减免税的管理权归市税务局。
1978~1985年,市税务局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本着促进与搞活企业的原则,对l386户国营、集体企业,经批准减免税4804万元,占同期税收收入187215万元的2.6%。对造纸、灯泡、肥皂、胶鞋、陶瓷、搪瓷、针织、纺织等151户企业减免税2920.8万元,占减免税总额的60.8%。1983~1984年,齐齐哈尔造纸厂因木材原料涨价而产品销售价不变,使企业生产出现暂时困难,经报省税务局批准,连续2年减免税548万元。对经省、市科委批准研制新产品的61户企业,减免税1169.5万元。占减免税总额的24.3%。齐齐哈尔毛纺厂研制的毛麻混纺时装呢、人造皮毛厂研制的仿食鱼貂类高档人造毛皮、电力变压器厂研制的高压复合分质电容器和油田抽油机节电箱、农牧车辆总厂研制的农用运输车、龙华涂料厂研制的人造大理石等70余种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经批准l~2年内减免税收。对齐齐哈尔市服装一厂、富拉尔基纺织厂、齐齐哈尔纺织厂、皮革制品厂等7户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批准减免税208.3万元,占减免税总额的4.3%。对20户生产酱、酱油、醋和干水豆腐的企业,因原料涨价、经营亏损,批准减免税58.1万元,占减免税总额的1.2%。对1000户安置待业知识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和民政部门安置聋、哑、盲、残人员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批准减免税126.1万元,占减免税总额的2.6%。
1981~1985年齐齐哈尔减免税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