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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6年12月,合江省鹤立县税务局派员对伪鹤立县税捐局兴山镇出张所进行接管,筹建兴山市人民政府税务所,隶属鹤立县税务局领导。1948年9月,鹤立县合并于汤原县,兴山市税务所改由合江省税务总局领导,内设业务组、稽查组、计会组、专卖股。1949年4月,经兴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经省批准,将兴山市税务所改局建制,隶属佳木斯市税务局领导。1950年2月21日正式建立鹤岗市税务局,隶属松江省财政厅税务局领导。税收征管业务除田赋(建国后改为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契税由市政府财政科计征外,其余工商各税均由税务局办理征收。局下设秘书股、货税股、计会股、萝北分所、计划股等5个股级单位。1953年5月,松江省和黑龙江省合并,领导关系改由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领导。1958年7月,鹤岗市实行政企合一,成立鹤岗市人民公社,将税务局、财政科、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和人民银行、矿务局财务处等6个单位合并,成立鹤岗市人民公社财政部。这一时期税收工作受到了极大损失。1966年5月,市税务局、财政局和建设银行再次合并,成立了鹤岗市财政局。1968年9月,税务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银行、人民银行和矿务局财务处等6个单位组成了鹤岗市财政金融领导小组。1969年1月,正式启用“鹤岗市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公章。1972年7月,又重新恢复税务局机构,设秘书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计会科、监交科、政工科六个科室。基层除工农、向阳设分局外,兴山、东山、新一、大陆、南山、兴安台、新华等仍为所建制。1975年7月,税政一、二科合并,对税收业务实行集中指导,统一管理。1980税务局增设监察科、教育科编制。1982年2月,为加强全市税收征管力量,将原兴山、东山、新一、南山、大陆、兴安台和新华各基层税务所一律改为分局建制。各分局增设计会股、国企股、集体企业股、个体股等股级编制,实行按企业经济性质管理税种,促进了税收工作的开展。1985年设11个科室,8个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