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种与税率 一、工商各税
(一)货物税应税货物分为:矿产类、工业品类、用品类、纤维皮毛类、饮食品类、烟酒类、迷信品及鞭炮类、山产品类八大类,均按规定税率计征。1950年开征,1958年停征。
货物税主要品目及税率表
表12—7
(二)工商业税1949年开征,1958年税制改革,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交纳。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三类,均在营业行为所在地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税金。凡是工商业户,不分经济性质,都得按营业额、收益额、佣金额,分别按照不同行业规定的税率交纳工商业税。
(三)印花税1950年开征,1958年税制改革后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印花税税种即行消失。
(四)屠宰税从1949年初开始征收屠宰税,税率执行8%。1953年税制修正,税率10%。1957年3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将猪、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税率一律改为8%。1961年,实行定额征收,每头猪5元,牛7元,羊1.5元,马、骡、驴5元。1968年调整税负,猪1元,牛5元,驴2元,马、骡3元。
(五)牲畜交易税始征于1950年,税率为5%。1966年2月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以及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的应税牲畜一律免税。从此,只对个人购买的应税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1977年停征。
(六)临时商业税1962年开征,税率:牛马5%,黄烟、肉类、油类、水产均为10%。
(七)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开征,1979年停征。解放初期,鹤岗主要纳税车辆是畜力车,每辆每季税额3角至6元。1956年后,自行车增多,逐步成为全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1973年税制改革后,凡属交纳工商税单位的公有自行车一律纳入工商税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由个人交纳。自行车每辆每季税额5角至1元。
(八)城市房产税1955年开征。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税率1.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规定实行工商税的单位,原交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内交纳。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有房地产的个人征收。
(九)特种消费行为税和文化娱乐税1950年开征。税率:电影、戏剧及娱乐场所10~30%;舞场5%;筵席10~20%;冷食营业10~20%,旅馆5~20%。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筵席、冷食、旅店三个项目并入工商税内交纳,其余项目改征文化娱乐
税。征收税率是:电影15%,戏剧、曲艺6%。1966年10月停征。
(十)契税契税税率: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十一)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税制修正时开征的新税种。纳税义务人:(1)工矿企业产制应税产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机构、收购机构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2)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3)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凡纳过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各地都不再征税。1958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税目税率表
表12—8
(十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开征的一个新税种,是在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它是以整个工农业产品的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纳税人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个体经济。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表12—9
续表
(十三)工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原是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列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56年以前,所得税的税率,不分行业,都是实行21级全额累进制。1957年起陆续作了一些调整。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和合作商店中,少数利润特大的,实行了加成增收办法;对交通运输合作社,从1961年下半年起,改为按比例税率并照手工业办法加成;对供销合作社,实行附征,并由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为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58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后,不再征收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61年又从国营商业分出来,恢复征收所得税,仍照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国家考虑到供销社在恢复过程中需要扶持,曾给予减征税额15%的照顾。1962年一律改为暂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对个体经济也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并同样实行加成办法。1963年4月,取消了原来的21级全额累进课征办法,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计征。(1)个体经济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2)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的征税办法;(3)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4)供销合作社继续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时,工商所得税仍为一个独立税种。1979年取消对合作商店加成征税规定。1980年10月,对全市城乡合作商店(包括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取消原来14级全额累进计征办法,统一按新规定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市一律从1981年6月起执行。
(十四)工商税工商税是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时试行的新税种。它是在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沿革而来的,是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工商税的纳税义务人有:(1)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3)从事邮政、电讯的单位;(4)经营农产品采购的单位;(5)经营进口贸易的单位;(6)从事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7)从事各种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的纳税义务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营企业和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工商税的税目分为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四大类。
鹤岗市1982年工商税应税产品税目税率表
表12—10
续表
续表
二、利改税
1983年实施,新增10个税种:
(一)产品税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和经营进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就其产品销售收入计征。鹤岗市于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税目税率是:国家公布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除“烟类”和“成品油类”外的税目税率。1984年至1985年末共征收产品税3048.7万元。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为:商品零售3%;商业批发10%;交通运输3%—15%;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5%;邮政电讯3%;出版事业3%;公用事业3%;娱乐业3%;服务业10%、5%、3%;临时经营5%—10%。
(三)增值税是以产品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鹤岗市实行的税目税率是: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4%;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钢坯8%;钢材14%;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10%;西药、原料药10%、成剂药12%。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行。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利改税户数101户,上缴所得税786.9万元。税率是: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为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15%;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从10%到55%。
(五)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按规定征收的一种税。比例税率为20%;超额累进税率是5%~45%。比例税率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除上述列举外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1980年9月l0日起实行。1984年征收2000元。
(六)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对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部分进行征收的一种税。鹤岗市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由市财政局负责征缴工作。
(七)建筑税是对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建设投资活动征收的一种税。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三年来共征建筑税501.6万元。
(八)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对实行32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对其当年增发的212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以上部分征收的一种税。从1985年度起施行,税率是工资调节税超累进税率。
(九)奖金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发放的奖金超过一定限额征收的一种税。从1985年度起开征,分为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分别是:30%、100%、300%的超额累进税率。当年鹤岗实收奖金税45.1万元。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市区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或镇的1%。鹤岗1985年开征此税,实收额251.9万元。
1983~1985年各税收人统计表
表12—11
单位:万元
三、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以征收实物为主,由财政局征收。1949年~1956年,鹤岗农业税收入每年平均为5万元左右。征收办法为以粮顶税,以款结算。征收的粮食以主粮计算。1956年黑龙江省规定主粮为高粱。征收不同粮食规定不同折合率,大豆0.68斤,玉米1.05斤,小麦0.48斤,水稻0.55斤,谷子1斤,土豆3斤各折高粱1斤。农业税的征收在鹤岗是根据核实的土地面积,按土地等级常年产量和税率计算征收。1950年8月调整后旱田常年产量每垧为2420斤。1957年农业税征收31万元。1957年后农业税征收额逐年增加,到1964年征收额达120万元。主要原因系计划变动所致。1957年12月将汤原县永祥、吉祥、振兴三乡划给鹤岗市。1958年划入伏尔基河农场、宝泉岭农场。1959年将鹤立镇、裕德乡及鹤立河农场、梧桐河农场从汤原县划入鹤岗市。1965年把宝泉岭划给萝北、鹤立、吉祥、裕德、永发、振兴和鹤立河农场、梧桐河农场划给汤原县,农业税收下降到40万元。1965年到1983年间,征收入库农业税总额498万元(人民公社部分),平均年收缴26万,为各项税收总额的0.97%。1982年随着粮食价格的调整,对征粮折合率也做了调整:大豆0.284斤、小麦0.59斤、水稻0.6斤、谷子0.95斤各折高梁1斤。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税收入有明显增长。1984年开征“农林特产税”,主要对木耳、人参、药材等七种山产品征税,税率为5—9%。1984年完成农业税收43万元。1985年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为主,这是建国后农业税征收制度的一项改革。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入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执行“倒三七”收购价后,每市斤高粱调为0.132元(1984年前每市斤为0.078元),征收部分中央和地方各分成50%。1985年完成农业税50万元,为各项税收总额的2.97%。
农作物收获有夏秋两个季节。农业税征收规定每年9月末前为夏征期,10—12月为秋征期。农业税除征正税外,还征附加税,建国初期称自筹税。附加税税率建国后为5%,鹤岗市增调为15%,其中农业税附加10%、社教经费5%,主要补助农村教育经费、福利设施等。
农业税的优待和减免。对新开荒地给予免税照顾。1955年以前免税2年,以后规定3年,1958年规定免税3—5年。鹤岗执行免税3年。1980年后规定免税5年,公开了瞒地免税照顾5年;对旱改水仍按旱田征税2年,水改旱后当年即按旱田征税。
农业税每年根据生产情况,给予减免照顾。有灾歉减免、社会减免、机动减免。灾歉减免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每年对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歉收者,给予灾歉减免。歉收后产量达不到常年产量时,按减产程度减免,减产50%以上者给予全免。对连年歉收,粮食三留不足(口粮、种子、饲料),分配水平低,负担偏高,生产生活确有困难而又不够灾歉减免条件的,经过调查,上级批准,给予机动减免照顾;对热爱集体,生产积极,劳动力少的户和军烈属、五保户等,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给予社会减免照顾,即生产队人均口粮达不到350斤,人均收入不足50元,给予全免照顾;人均口粮高于350斤而低于450斤,人均收入高于50元而低于70元的,按规定比例给予不同的减免照顾。鹤岗市农业税减免1970年前每年平均达30%左右,1971年后每年平均达到40%强,最多的1981年减免高达87.5%。
1965至1985年农业税计征基础情况表
表12—12
金额单位:百元
注:各项数字根据历年农业税决算中乡(镇)部分数据填列,不包括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