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货币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货币
1932年(伪大同元年)6月27日伪满政府发布的《关于旧货币清理办法》规定:民国时期流通的136种货币有12种延续流通二年,同伪币通用,期满后即行作废。当时鹤岗地区流通的哈尔滨大洋票,黑龙江省官银号发行的大洋票和官帖,均在这12种延续流通的货币之内。
伪币与民国时期货币票额的兑换率:伪币一元换哈尔滨大洋票一元二角五分;换黑龙江省官银号大洋票一元四角;换黑龙江省官银号发行的官帖1680吊。
民国时期的现大洋(银元),不在12种延续流通的货币之内,属“严厉取缔”之列。伪币与现大洋的兑换率:一元换一元。
1934年(伪康德元年)5月21日,伪财政部发布《延长收兑期》的布告,将原计划1934年7月1日作废的12种“旧货币”,延至1936年6月30日。
1932年(伪大同元年)9月10日至1933年(伪大同2年)6月1日伪中央银行先后发行9种面额的伪币。
百元(老头票、绵羊票)、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壹角、伍分、壹分、伍厘。
1932年日本侵占鹤岗后,日本金票开始流入。金币有百元、拾元、伍元、壹元四种。辅币以钱为单位,100钱为一元,有50钱(五角)、20钱(二角)、10钱(一角)、5钱(五分)四种。金票和伪币比价相等,可以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