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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现金管理

第六节 现金管理


  为适应抗日战争胜利后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遵照1949年8月松江省财经委员会第一号通令颁发的《现金管理办法》规定:1.各单位现金收入当时送存银行;2.各单位每月支付的现金按财委批准的“收支预算”,由松江省分行统一拨付,当地银行具有督促交款和按,省行拨付款项监督支付的权利。这是实行现金管理的初级阶段。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鹤岗市支行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集体单位的现金库存普遍核定了库存现额,使现金及时集中到银行。据对78户单位的统计,从过去每天平均保留现金15132元,核定后下降为5122元,减少66.2%。行款到年底为13508万元,较年初增加3543万元。1954年现金回笼任务为254万元,实际完成266万元,超额4.7%完成计划。
  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现金管理偏松,信贷投放失控。有些单位不遵守现金管理规定,造成市场票子偏多,物价上涨,商品供不应求。1961年全年净投放货币2008万元,银行储蓄存款比上年下降787万元。翌年,鹤岗支行根据中央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加强了对现金和贷款管理。1963——1965年执行调整的3年间,全市现金投放由1958年到1962年平均每年1133万元减少为710万元,下降37.4%。特别是工资性投放由1958年到1962年平均每年8700万元减少为8200万元,3年减少现金支付1500万元。信贷投放也有明显下降,3年间工商信贷平均余额由1958年到1962年的8578万元减少为4277万元,下降50%。其中1965年工商信贷余额为3182万元,比1958年到1962年平均余额减少为5396万元。这一时期在严格信贷管理、控制货币投放上,成绩显著,扭转了大量投放货币的局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现金管理工作再次受挫,被当作“关、卡、压”批判,造成货币发行过多,商品供应严重不足,凭票限量供应的范围扩大,又出现了通货膨胀。国务院于1977年以国发[1977]153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再次重申加强现金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1981年1月国务院以国发[1981]17号文件再次颁发《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鹤岗支行对工资基金及奖金加强了管理和监督。要求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一切工资性开支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对计划外擅自增加人员、扩大福利待遇、增加津贴、滥发奖金等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的现象,银行向有关部门反映促进处理解决,必要时有权拒绝支付现金。从1982年1月份开始,全市25个企业局、228个生产企业领取奖金都经过劳动部门和财政、银行部门联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