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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金银管理与收兑

第七节 金银管理与收兑


  市人民银行依照法规对金银实行管理。于1950年取缔私营金店,禁止金银在市场计价流通,同时允许人们保留或到银行交售。1983年和1984年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金银饰品的需求,经请示省人民银行同意,先后批准市二轻局工艺美术服务部和市人民银行振兴金店经营金银饰品。1985年5月17日市人民银行与市工商局联合行文,对鹤岗煤城商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黄金饰品一事,作出封存黄金饰品、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
  金银收兑量逐年增加。1981年共收黄金908.9克,白银15445克,银元43枚,“三废”(废银液、废渣、废件)回收银10500克;1982年共收黄金3690克,白银14131克,银元224枚,“三废”回收银11572克;1983年共收黄金169225克(主要是矿产黄金),白银11868克,银元125枚,“三废”回收银17956克;1984年共收黄金320923克,白银3945克,银元199枚,“三废”回收银18539克;1985年共收黄金269570克,白银2656克,银元99枚,“三废”回收银8204克。1981年配售白银152700克;1982年配售白银140580克;1983年配售白银164800克;1984年配售白银268530克;1985年配售白银261581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