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结算方式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一节 结算方式
鹤岗支行从1950年以后,在加强现金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结算工作的管理。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结算原则:银行办理结算,坚持钱货两清、维护收付款双方的正当权益和银行不垫款原则。
结算方式:沿用建国前的汇兑结算,并推行使用支票结算、转账通知书、专用支票等。1953年试行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1956年4月开始在农村社队推行非现金结算。1959年9月全国统一规定结算方式为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分托收承付和汇兑两种;同城结算分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限额支票、支票、计划结算等。其中支票又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行结算方式,异地分托收承付、汇兑、限额支票、信用证、委托收款;同城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委托付款、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