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票据交换

第三节 票据交换


  从1949年银行建立到1984年35年间,银行办理的结算业务全部在市人民银行所属的营业部、办事处和营业所之间进行,票据由部、处、所之间巡回交叉递送和定时定点集中交换的办法传递。1984年后,市工商、农业、建设专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相继建立,银行机构增设,结算网点增多,使结算资金量和结算环节相应增加,结算资金在途天数增加,周转速度减慢。为了减少结算环节,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市人民银行于1985年10月17日建立了鹤岗市同城票据交换所,改革了同城结算办法,采取定时定点的交换办法,每日交换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全市专业银行营业部、办事处、城市信用社全部参加票据交换。并制定了《鹤岗市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办法》,采取横向直达结算,变曲线票据运动和曲线结算为直线票据运动和直线结算。实行这项改革后,取得了显著效果,到1985年底,当日资金进帐率由原来的2.1%提高到75%,在途资金由原来的3200万元下降到300万元,每天增加资金可用量250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