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一、基本建设拨款
鹤岗市开始办理基本建设拨款是1951年7月,由鹤岗支行贷款股办理。当时处于试办阶段,没有专业机构,基本上是有款就付,尽量保证资金供应,不误工程使用。
1952年,松江省人民政府于2月6日颁发了《松江省基本建设拨款试行办法》,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又颁发了《东北区基本建设拨款及监督使用暂行处理手续》,这些办法和规定成为当时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并实行财务监督的原则,对促进完成基本建设任务起了一定作用。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做好拨款工作,建设支行设立拨款股.专门办理各种拨款。
拨款监督,实行核定预付备料款,按不同类型工程,确定不同额度;结算工程价款,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对机械设备付款,也规定了具体办法。对重点工程(新一立井、兴安台立井等)派出了驻在组,帮助解决拨款中存在的问题,使拨款工作有条不紊。1958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建设银行的拨款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基本建设有款就付,无人监督。
1962年中央采取“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后,又恢复了各项规章制度。1963年按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办法20条,国家煤炭工业部、省煤管局对煤矿拨款的补充规定,办理了矿务局、鹤岗市、萝北县以及各国营农牧场的基本建设拨款、停缓建筑工程维护费拨款、地质勘探经费拨款。预算内拨款,实行限额管理,预算外按资金管理。结算工程价款,对矿务局实行按单位工程结算,并采取分旬预支、月末结算的办法。严格控制了超计划、超预算、虚报冒领等问题。每年控制拨款几十万元。
为保证重点工程建设,对岭北露天煤矿派出驻在组,坚持现场办公,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供应资金。对地方小型项目,采取核定拨付办法,对受鹤岗支行监理的外县、农牧场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由建设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由地方拨款科审查同意,将资金分次汇入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代办拨款。
1968年建设银行机构被撤销,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由于把基本建设的拨款当成一般企业存款管理,造成“投资大敞口,拨款大撒手”的混乱状况。1972年重新恢复建设银行机构以后,拨款工作得到加强。实行“三按”(基建计划,财政预算、工程进度)拨款。
1.及时制止了计划外工程。1971年由于放弃拨款管理,全市出现计划外工程51项,投资140万元。1972年由于坚持按国家计划拨款,制止预算内投资的计划外工程7项,投资63万元。
2.促进加快了工程进度,保证建设项目提前竣工投产。1972年投资完成率比1971年增长48%,竣工项目的比重增加20%。
3.缩小拨款进度与工程进度的差距,减少资金积压。1971年市级预算内单位共拨付工程款295万元,工程进度只有191万元,拨款进度大于工程进度54%。1972年全市预算内拨付的工程款与工程进度基本相适应。
4.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过去,由于放松了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企业出现了不计成本、不计核算、吃大锅饭的现象。1972年,坚持“三按”拨款,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经济核算,逐步做到施工有预算、成本有核算、竣工有决算。
1973年1月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拨款管理颁发了试行《基本建设财务拨款暂行办法》,同年10月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使拨款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经过拨乱反正,于1979年11月,中央财政部、国家计委、建委正式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对各项拨款做了新的规定,使“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的财务拨款制度重新恢复起来,逐步建立了按照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按照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拨款的制度,对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保证重点建设,搞好经济核算,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这是市建设银行拨款工作逐步积累总结出来的一套供应基本建设资金的成功经验。
1984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基本建设资金供应办法,推行投资贷款制度,规定国家投资的项目,一律改财政拨款为建行贷款,取消了无偿供给制,打破了“大锅饭”。1984、1985两年支持6个单项重点工程建设,累计发放基本建设贷款8200万元,加快了建设速度,缩短了建设工期。
两年来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投招标承包责任制等项改革。1984~1985年南山立井改扩建等6个单项工程,投资3.6亿元,实行了建设单位按设计概算向国家包干。有14个建筑项目,实行了平方米造价包干;有155个小型项目实行了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先后对4个建筑项目实行了投招标承包。从而提高了工程质量,降低了工程造价,节约了国家投资。
加强基建资金管理。截止1985年底,通过开展柜台审核共制止不合理支出368笔,422万元;通过开展施工图预算审查,共审查预算价值11328.36万元,削减不合理提高工程造价720.8万元,严格控制了基本建设支出,为国家节省了建设资金。
1952至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与拨款情况
表13—7
单位:万元
续表
二、信贷业务
建设银行从1980年开始,大力吸收存款,开办信贷业务。把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里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灵活调动,按照国家计划要求的投资方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支持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1、基本建设贷款。1980年~1985年,建设银行先后利用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8478万元,支持了22个地方重点项目的建设。其中,1981年向鹤岗市粮食局发放基本建设贷款300万元,建设一座日处理小麦400吨、年产面粉10万吨的面粉加工厂。这项工程1981年9月开工,1982年10月峻工。投产后,每年创造产值3632万元,实现税利174.5万元,两年就收回了全部贷款。
2、更新改造措施贷款、信托贷款。1980年~1985年,建设银行通过积极筹措资金共发放出口工业品贷款、地方建筑材料贷款、技术措施贷款和煤矿挖潜革新改造贷款3770万元,支持了44个贷款项目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每年新创产值4190万元,新增利润422万元,税金241万元,为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1980年8月建设银行向鹤岗市白酒厂发放挖潜革新改造贷款40万元,对原有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当年完成机房等6个单项改造工程,提高白酒产量600吨,增加产值117万元,税利79万元。到1981底,改造工程全部峻工投产,并还清了贷款。白酒产量由原来的2000吨提高到3000吨,每年可增加产值170万元,增加税利105万元。
为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支持地方发挥优势,推动生产建设发展,建设银行还试办了投资公司和信托业务。当年吸收存款320万元,加上省财政委托贷款指标,1980~1985年共发放投资公司贷款、省财政委托自筹技术措施贷款、工业技术措施贷款、商业技术措施贷款3898万元,支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促进了生产发展。
3、商品房贷款。1981年~1985年,建设银行共发放商品房贷款750万元,建成商品房68000平方米,支持了住宅商品化建设,为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改革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加快了民用住宅建设。
4、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补充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解决材料储备问题,建设银行根据省行核定的拨款指标,发放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促进完成施工任务起了一定的作用。
1972~1985年发放贷款情况统计表
表13—8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