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管理
第四节 干部管理
鹤岗市在隶属于合江省管辖期间,市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统由省管理和任免。市委只管一般干部。
在隶属于松江省委期间,市、处、正科、副科级干部均由省管和任免。
1956年6月,市委根据中央及省委关于分口分级管理干部的规定,划分5个口管理干部:①市委宣传部负责管理中小学校、报社、新华书店、广播电台、文联、中苏友协、文化馆、电影院、文工团、剧团;市人委的文化科、教育科、卫生科;市体委、卫生院和鹤岗矿务局卫生处等单位的行政,技术、政工干部。②市委工业部负责管理国营工矿、国营基本建设单位(第二建井局、土建工程处、安装工程处,建井工程处,109队)、邮电局、发电厂、电业所、铁路、地方国营工业、市人委的工业科、合营手工业、制材工业、劳动科、交通科、建设科、运输公司等单位的行政、技术、政工干部。③市委财贸部负责管理市人委的房地产科、财政、人民银行、投资银行、合营商业、税务、商业、粮食、物资储备、物资供应、保险等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技术、政工干部。④农村工作部负责管理国营农场、市人委农业科、林业科、农业、水利、气象、土地勘测等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技术、政工干部。⑤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市委机关、市工会、矿区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人委的办公室、民政、计划、司法、统计、公安、人事、监察、法院、检察院、工商联等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干部和尚未包括上述4项内的干部。
1954年8月至1958年6月,副科级以上干部仍由省管理和委任。1958年6月至1966年1月,市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和委任,正处级干部经合江地委讨论后上报省委,由省委任免,副处级干部由地委任免。
1966年2月,鹤岗市又划为省直辖市,市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处级干部除市委的委、办、部、局的正职归省管理和任免外,其余则由市委管理和任免。
“文化大革命”后期,中共鹤岗市核心小组管理的干部是:①协助省管的干部:市革委会正、副主任、常委、委员,原市委正、副书记,原市人委正、副市长,原矿务局正、副局长、矿区政治部正、副主任。②市主管的干部:市革委会各部、办正、副主任,各组、局、钢铁指挥部的党委正、副书记、常委、委员、正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市工代会、贫代会、红代会的正、副主任、常委、委员,市革委会机关党委正、副书记、常委、委员,以及矿区各矿、厂、处,院、校和市管县团级单位、农村公社等党委正副书记、常委、委员,革委会正副主任、常委、委员及原局、处级干部。
市革委会核心小组授权政治部代管的干部:市革委机关党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办专职正、副教导员,党总支(支部)正副书记,各部、办机关的组、局工作人员及组、局下属基层单位党支部正副书记、革委会正、副主任,各区、厂、处等下属科级单位的正、副职干部及原科级干部。
各矿区、局、区、处、厂等市直处级单位党委自行管理的干部是:革委会机关212作人员,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革委会委员及股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医务人员、学校教师、技术人员及其他一般干部。
1983年1月,矿务局由煤炭部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