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消防 日伪统治时期,鹤岗炭矿消防队有1台消防车辆。兴山街没有专业消防队。1943年组织了义务消防队,指定新街基地区的大小商号,每户出一至二名义务消防队员。每遇火警,汽笛声响,各商户义务消防队员自带钩、斧、水桶前去火场,消火功能甚微。1945年置人工压水的消火设备,但闲置无用。
1940年5月5日新街基发生大火。从街基西北角燃起,当日西北风大起,从早4时烧到11时,整个新街基一片火海。由于新建草盖房屋数十间相连,又无防火设施,发生火情无法扑救,新建街基的一半毁于大火,平民百姓损失惨重。恢复后的一年大年除夕,善邻区一场大火,烧毁十几家商号。1940年至1945年光复,新街基大小火灾连年不断。
1948年秋,由市公安队抽调排长副排长各1人及战士15人,组建消防队。当时没有消防车辆,发生火警,消防战士只能携带消火工具跑步赶赴现场。干部、战士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寻找废旧汽车,收集汽车零件,装配车辆。经矿务局机电总厂协助,加工制做水罐水泵,先后装配成消防车辆6台。1950年派队员到哈尔滨学习消防业务,购置了消防衣和头盔,进行正规训练,队员增至32人,车辆增至7台,人员编制归矿务局,器材设备由矿务局供给,市公安局领导。消防队驻西山区红军街。
1952年,三二八厂建消防分队,11人,车1台。同年,矿务局第一厂(现十三厂)建消防分队,12人,车1台。1982年改为中队。
1954年在东山竖井建消防分队,8人,车1台,移交生产后调回。
1955年在兴安台竖井建消防分队,12人,车1台。1961年调回。1970年复调去消防分队,23人,车2台。1972年调回。
1959年建南山矿消防分队,18人,车1台,1962年调回。同年建东山矿消防分队,20人,车1台,1962年调回。
1960年建石油厂消防分队,17人,车1台。
1965年,义务消防兵派来鹤岗,建立消防中队。原消防队调出车辆2台及部分人员归中队,其余人员、车辆为矿务局消防队,50人,由保卫处管理。市消防中队,24人。
1974年市消防中队建为大队,68人,车辆7台。1981年后,随着城市的发展,消防人员、车辆均有增加。至1985年市公安消防大队及所属2个中队共有指战员96人,车辆16台,其中甘粉灭火车3台,水罐消火车11台,防火车1台,指挥车1台。大队部驻工农区解放路,设人秘、政工、防火、作训、警务、火因调查、后勤7个股。一中队驻工农区,二中队驻南山区麓林山。通讯联络配备无线电报话机。公安消防大队指战员为现役军人,隶属省消防总队,受市公安局领导。
1965年组建矿务局消防队后,人员、车辆均有增加。至1985年矿区公安处消防队下设直属中队、十三厂中队、兴安台中队,总计110人,车辆13台,其中水罐消火车9台,泡沫消火车1台,屈臂登高车1台,消防指挥车1台,消防通讯车1台。队部和直属中队驻向阳区。该队为职业消防队,按国家消防业务规定进行正规训练,按部队内务条例管理,隶属矿区公安处。
市、矿两支消防队协作配合,承担全市消防任务。
1950—1985年火灾损失统计表
表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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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1978年以来历次重大火灾表
表17—3
南山矿露天区车库、新华造纸厂贮草场2起重大火灾记实:
1983年2月15日1时20分,南山矿露天区车库发生大火。着火前一小时,驾驶员准备出车,连续起动车辆均未打着火,造成线路温度过高,引起线路及油污起火,致使邻库一台装载3吨柴油的油槽车爆炸。爆炸后一片火海,烈焰冲天。烧毁汽车5台、推土机1台,450平方米的库房被烧毁。车队党支部书记王培杰救火中被烧死。损失国家财产25万元。此次灭火出动市、矿消防车9台,45人,经2个多小时扑救,于4时30分扑灭。
1983年9月7日16时15分,新华造纸厂贮草场发生火灾。火灾因手扶拖拉机排气管温度过高引起。消防大队于16时45分接到报警。因现场距市区25公里,消防一中队出动5台消防车21名战士于17时20分先头赶到现场时,火势已猛烈向四周发展。消防二中队、矿务局消防队及各矿供水车随即赶到。同时向佳木斯市、宝泉岭农管局、省劳改农场等处消防队求助,1小时内均先后到达火场,计参加灭火的消防车23台,人员98人,经8个小时将大火扑灭。虽扑救及时,损失国家财产亦达8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