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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兵制

第二节 征兵制


  伪康德8年,实行征兵制,按《国兵法》规定,强行征兵。凡住城镇年满19岁的男子,由街(村)公所,依据《民籍》进行普查,登记造册。日伪统治时期被征兵数无考。
  1943年1月1日,实行《勤劳奉仕法》,凡“国兵漏”(征兵体检不合格者),三年内平均每年服务4个月的“勤劳奉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