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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

第四节 义务兵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公布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市组成征兵工作小组,由市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对被征青年进行品德、文化、体格等方面的初检,最后由接收部队进行严格的检查接收。
  1968年到1985年共有5374人参军。其中,特种兵4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