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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村“五保”

第四节 农村“五保”


  1958年以后,农村公社各生产大队对无依无靠的老年社员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63年至1985年对五保户补助情况见表19—2。

  1963—1985年农村“五保”户救济情况表
  表19—2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