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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定期和临时救济
  对无依靠的孤寡老人和无经济收入的城镇居民,实行定期定量救济。1956年至1985年的定期和临时救济情况见表19—3。

  1956至1985年社会救济表
  表19—3



  二、冬令救济
  对换季有困难的市贫、农村“五保”户进行实物救济。每年冬季,救济棉衣、棉鞋、棉帽;春季,救济单衣或棉布。城镇无依靠社会孤寡老人,冬季每户救济半吨至一吨取暖煤。
  三、老职工救济
  1957年前参加工作,精简退职的老职工,自1977年开始对其中451人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依靠者,政府给其原工资40%的固定救济;对其中生活上有一定困难者则给予临时救济。
  四、农村困难户救济
  农村救济是以集体为主,组织生产自救,辅之以国家救济。救济重点是灾区贫困户。1958年以后,每年年底决算分配时,各生产队一般都对社员中的困难户给予救济。1956年至1985年农村困难户救济情况见表19—4。

  1956年至1985年农村困难户救济情况表
  表19—4



  五、农村扶贫
  1977年至1985年在农村开展扶贫致富。市政府对团结、新华、红旗、东方红、蔬园5乡,下拨扶贫专款88600元,为691户贫困户买耕牛18头、羊379只、生猪206头、鸡33600只;给206户买树苗287000株;为176户维修房屋408间;为1309户救济衣服1469件;为1790户救济鞋帽2720双(顶);为532户增添被褥546床;给173人治疗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