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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第三章 婚姻登记 殡葬改革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1年市政府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由民政科设专人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1956年全市婚姻登记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市直辖区的前身)和各乡人民委员会办理;1958年婚姻登记统由市辖区民政科主管,农村公社设专职人员办理。1985年共有婚姻登记机关12个(包括新华农场)。

  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表19—5
           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