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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评定残废等级

第二节 评定残废等级


  新中国成立后,对全市革命残废军人和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都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革命残废军人由所在部队评定发证,地方复审评议),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使残废人员的生活得到保证。

  1962年全市革命残废军人评定等级情况表
  表19—7



  1977、1982、1985年残废人员评残等级情况表

  表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