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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

第三节 工资


  一、解放前工人工资状况
  建矿初期实行包箱计件,采煤工人5人一组,出煤1箱给工资3角。每组5人,每日可采煤10箱,每人每天可得工资6角(现大洋)。
  “九·一八”事变前后采用包工制。由包工把头与矿方承包生产任务,每月由小把头领出工资,扣出抽分后,发给工人。独身工人伙食由小把头包办。按当时的生活水平,月收入多者能维持三、四口之家。技术工人和职员实行日工制。职员除每月应得薪水外,并有年终分红,分红所得约占全年收入的36%,月收入多者,按当时生活水平,能养活五、六口人之家。
  日伪统治后期实行代工制。工人每月应得工资由煤矿直接发给,大小把头由矿方额外支付工资,但独身工人伙食则由大把头包办,从中盘剥工人。
  二、解放后工资制度变革
  1、实物工资和供给制。1945年11月,民主政府接收鹤岗,党政机关干部及驻军等均实行供给制。
  1945年12月1日鹤岗矿务局建局后,因粮食缺乏,生活极为困难,在工人中实行实物工资。即按每人每日实际工作量,供给粮食1.5斤。1946年供给粮食4.5斤。1947年2月,改为半实物半货币工资。实物按工种分等级供给粮食。采煤掘进工人每月最高者可领粮食161斤;技术工人和职员每月领135斤;重杂工每月领105斤;轻杂工每月领90斤;其它工人每月领60斤。货币:采煤掘进工人按计件核算发给货币,一般工人和职员按等级发给货币。
  市政系统的教师,从1946年10月起,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1947年3月1日,对部队伤病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矿务局的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供给标准为:伙食费分大灶、中灶、小灶三等。大灶每人每日粮食1.7斤(细粮0.3斤),蔬菜1斤,油4钱,盐3—5钱,肉5钱,调料费2元。中灶按大灶标准加三分之一,每日细粮1.5斤。小灶供给制的津贴费不分等级,每月200元(时币)。
  2、工薪分制。是由供给制过渡来的一种劳动报酬形式。这种形式是凡职工工薪用“分”计算。以粮、布、油、盐、煤5种生活必需品的时价来确定“分”值。每月公布一次分值。在解放初期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实行工薪分制,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价上涨的影响。
  鹤岗1948年4月执行工薪制,分11等33级,另加等外5级,计38级。最高300分,最低35分。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职工工资分13等39级,加上等外5级,合计为44级。最高工资分为630分,最低工资分为40分。1950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将多等级工薪分制度(即39级制)改为:工人执行8级工薪分制,最低为8级(90分),最高为1级(270分)。
  1948年11月开始,实行支付70%的实物兑换券,30%的现金。兑换券价值与东北流通券同,职工持兑换券到合作社商店兑换实物。1949年改为按职工所得工资分,支付50%现金,50%的工薪实物券,职工持工薪实物券到国营及合作社商店购买所需实物。工薪实物券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发行,券面为1分、5分、10分、50分四种。后改为以工薪实物券换算成货币发给职工,直至1956年。
  3、货币工资制。1956年由工薪分制过渡到货币工资制。这次工资改革是全国统一进行的。1956年底全部改工薪分制为货币工资制。工资改革后,鹤岗属于6类工资地区,直至1985年。
  三、职工升级
  1956年鹤岗市参加工资改革人数33641人(不包括临时工),这次改革,提高了职工工资,由改革前平均49.61元,提高到63.54元。平均提高28.11%。

  鹤岗市1956年工资增长综合表
  表20—4
             单位:元



  1957年对勤杂人员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做了统一规定。煤矿职工增加了基本工资10%的地区津贴及每年30元的取暖补贴。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9年问,职工升级基本上是一年一次。职工升级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安排。据统计资料记载,这一时期职工工资收入逐年提高。1958年到1961年期间,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逐年下降。1958年人均年工资814元,比上年下降2.2%;1959年人均年工资806元,比上年下降1.1%,1960年人均年工资715元,比上年下降2.2%;1961年人均年工资704元,比上年下降1.2%。1959年6月国家统一安排一次职工升级,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城市公用事业等工人升级面为30%;各类企业职员干部为10%;农、林、水利、商业工人升级面为5%;其它部门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特殊调整为1%。工人的调级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干部由任免机关批准后执行。
  1963年国家规定职工升级面为40%。对各类人员具体升级规定为:工人升级面为40%;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17级至14级干部升级面为25%;13级至11级的干部升级面不超过5%;10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级。
  1971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对1958年后参加工作、工资偏低职工进行一次低工资调整。
  1977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全市有11685名全民所有制职工调整工资,占职工总数的42.89%,月人均增资6.78%元。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升级面为40%。根据1979年11月(79)劳总薪字153号文件,对一些单位增加升级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增加8%;科研、设计事业单位为6%;医疗卫生为4%;体育为6%;文艺为2%。全市(指市直各单位)升级人数13296人,占45.5%。其中:工人升级8341人,占工人参加升级总数的42.2%,干部升级4952人,占干部总数的52.6%。
  1981年10月,对教育、卫生、体育三个部门的职工进行调资。这次调资原则上普遍调升一级。
  1982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升工资。调整范围是1981年未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这次升级职工有3475人,月增资总额为26421元,其中:全民职工升级2255人,增资总额17689元,平均级差7.84元,集体职工1220人升级,增资总额为8732元,平均级差为7.15元。
  1985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鹤岗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15041人,月增加工资额34.3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矿务局参加工资改革的95659人(工人80431人,干部15228人),占改革范围人数的99.6%。共增加工资225万元,平均每人增加工资23.52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表
  表20—5   1985年



  四、津贴与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职工工资分配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辅助工资形式。津贴的支付,有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除了保健津贴较多的采用实物形式外,所有的津贴广泛的采用货币形式支付。以货币支付的津贴,又有按固定金额计算的和按标准工资的百分比计算的两种办法。补贴用货币形式支付。新中国成立后,各种津贴、补贴制度不断增加,鹤岗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转发并执行情况见表20—6。
  五、奖励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鹤岗没有建立统一的奖励制度,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有满勤奖、年终奖、劳动竞赛奖等。
  1952年鹤岗矿务局建立单项奖,有安全奖、质量奖、出勤奖、坑木装卸奖、坑木回收奖、节约火药、雷管奖,制作成品棚子奖,节约溜子、链子奖等单项奖励制度。
  1952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国营企业提取奖励基金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1953年鹤岗市地方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商业等部门,先后建立了单项奖励制度。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鹤岗市建立发明创造奖、技术改进奖、合理化建议奖,以职工为国家节约、创造价值的多少,按百分比提取奖金。
  1956年7月,根据劳动部指示,建立新产品试制奖、节约奖、质量奖、企业领导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奖。1957年5月,劳动部发出通知:对未实行超额奖的单位不要再实行;已经取消的不要再恢复;能够取消的要取消。厂长、副厂长及党、团、工会脱产专职干部的奖金自1957年第二季度一律停发。
  1958年取消奖励制度。

  津贴补贴执行情况表
  表20—6



  续表



  续表



  1959年2月,劳动部《关于建立和改进综合奖励制度的意见》,规定各类企业中的职工一般都可以实行。但企业的主要领导除外。奖面在职工总数的50—70%,奖励率不超过实行这种奖励制度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20%。鹤岗市开始实行综合奖。鹤岗矿务局1961年6月根据煤炭工业部《关于试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试行办法》,实行三包(包产量、包质量、包成本),四定(定人员、定产量、定作业场所、定设备)的综合奖励制度。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精神,各企业把综合奖由群众评议改为计奖办法。还有些企业恢复了超额、节约、质量、安全等项的单项奖励制度。
  1963年,鹤岗矿务局初步建立和健全了计件与奖励办法,有各种奖励制度22种,同时实行综合奖和单项奖。
  1964年,有部分企业取消了奖励制度。
  1965年,整顿奖励过宽,奖金标准偏高问题,废除了材料与工具节约奖励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制度停止。1976年恢复。
  1969年10月,按龙劳革新字(69)22号文件精神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