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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节 劳动保护用品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工人普遍地供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各单位有专门机构负责审批、购置、发放。“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出现混乱局面,发放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发放手续不健全,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1973年根据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整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的通知》进行全面整顿,做出有关规定,矿务局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于1980年起,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对采掘工人每2年增发1套秋衣秋裤,两个冬季增发1件棉上衣,对其它工种部分保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也有缩短。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原则上参照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执行。1982年9月,矿务局组织各矿和供应处、劳动工资处有关人员,对全局劳动保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市地方企业由劳动局每年普遍检查一次,以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