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制度女工保护
第四节 劳动制度女工保护
一、劳动制度
解放后,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实行8小时工作制。所有工作人员每星期6天工作1天休息。有的实行轮休,有的统一休息。煤矿的采、掘、机、运等工种实行每日三班作业,每班8小时,10天一串班次。每年的新年、春节、“五·一”、“十·一”的法定假日照发工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而坚持工作的人员,企业要加发坚持工作的人员同等日数的本人工资的100%做为补贴。
二、女工保护
女职工生产、工作中的特殊困难也得到应有的保护。据1980年调查,女职工占全市职工总数的四分之一。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较多的厂矿企业,建立健全了女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制度,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得到保护。但有的企业单位因条件所限,对女工保护尚有不足之处,也有的单位在执行中照顾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