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疗养和休养
第二节 职工疗养和休养
职工业余休养从1949年9月开始。当时矿务局买回军工部22栋厂房,修缮后做为职工休养所,第一批休养员30人。1950年共接待55人,其中养老人员15人,患者40人。
1950年初,矿务局在西山区建立职工休养所,床位30张。1951年3月开所。同年7月南山矿建一处二层楼疗养所,床位36张。1951年矿务局业余疗养所共办16期,休养员498人。1952年3个休养所共办21期,休养员705人。
1956年地方企业建立职工业余休养所,年休养职工94人。1957年粮食部门开办了四期业余疗养所,40名职工得到疗养。
1957年7月东北煤矿业余疗养所会议后,将休养所改为疗养所。1960年全市有业余疗养所10处,床位618张,疗养职工2600人,其中井下工人占70%。
1961全市有业余疗养所23处,床位813张,年疗养职工3859人次。
1962年在梧桐河畔建鹤岗煤矿工人疗养院。1965年8月1日开院,有250个床位,第一期疗养员40人。疗养院由黑龙江省总工会直接领导,市总工会代管,除接收本市职工外,接收部分佳木斯、双鸭山、勃利等市县职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受冲击停办。1973年恢复后改为鹤岗市工人疗养院。
1976年2月,矿务局集资在德都县五大连池兴建疗养院,1982年建成,有182张床位。当年接纳疗养员400人。
组织职工到外地疗养。1951年矿务局有154名劳动模范和优秀干部分11期到牡丹江东北煤矿工人疗养院休养。
1952年有32名模范工作者到牡丹江煤矿工人疗养院疗养。同年,有7名职工到鞍山温泉疗养。地方工业企业有6名职工到省工业厅办的疗养所休养。1954年至1960年全市到外地疗养职工693人。
1961年与外地签订合同7处,260张床位,全年到外地疗养职工1026人,其中地方工业职工153人。
1979年以后市工会先后与广州、连云港、无锡太湖工人疗养院建立联系。矿区工会除每年由煤炭工业部、东北内蒙古煤炭公司分配的北戴河、大连的床位外,与牡丹江、鞍山汤岗子、兴城、威海、丹东、连云港、哈尔滨等签订合同,共计床位130余张。
1983年全市共组织劳动模范、知识分子和接触尘毒作业的职工1425人到北戴河、青岛、大连等地休养或疗养。
1984年7月,全市22名优秀教师到连云港休养15天。
1985年共安排职工疗养2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