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3年7月,开始受理控告申诉工作,主要是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当时县检察署设在县公安局执行股,由1名工作人员负责。
翌年,转由检察署的1名工作人员兼职。1956年,随检察业务的开展,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统由县检察院秘书组负责,本年受理来信来访276件次。其中,检察机关自行处理的75件,其余转有关部门处理。1960年,设置专职干部1人,全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34件次,检察机关自行查处12件,其余转有关部门处理。1964年,受理来信来访349件次。其中,属于检举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58件,控告国家干部侵犯人权的14件,控告干部贪污侵吞国家财产的21件,不服公安机关逮捕的7件,不服法院判决的14件,不服拘留、管制、监督劳动的27件,其他问题208件。检察机关自行调查处理的18件,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31件。1966~1978年,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市检察机关重建后,成立了信访科,全市2县、15个区检察院共受理人民来信525件,接待群众来访527人次。根据案件管辖范围,自行查处45件,对不属于自办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催办和答复申诉人。198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825件,初次来信来访648件,重复来信来访的177件,比1980年下降了29.8%。其中,来信471件,比1980年下降了43%;来访354次,比1980年上升了1.7%。重复信访比1980年下降了2.7%,检察机关自行查办的64件。
1982年,市检察院信访科改为控告申诉检察科。本年经济领域里违法犯罪活动急剧上升,群众来信来访也增多。据统计,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010件。其中,来信554件。
198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接待群众来访614人次,收到来信802件,合计为1416件(次),比上年上升41%。其中,自行查办158件,直接答复来访者不需查办的177件,重复上访的170件,转有关部门处理的911件。在处理来信来访过程中发现漏掉的犯罪分子7人。
1984年,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共806件次。检察机关自行查处278件,其余转有关部门查处。其中,控告公安干警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171件,占全年信访案件总数的21.2%。
1985年,受理来信273件,接待来访176人次,合计449件次。属于控告的238件(贪污28件、渎职4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51件、破坏经济秩序46件、重大责任事故8件、其它刑事犯罪问题101件)。属于申诉的211件(不服拘留9件、不服逮捕2件、不服起诉23件、不服判刑27件、不服处罚劳教4件、其它问题146件)。在信访案件中,检察机关自行查处176件。其中,贪污16件、渎职4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21件、破坏经济秩序21件、重大责任事故6件、其他刑事犯罪40件、不服拘留、逮捕、起诉、处刑罚、劳改等问题68件,转其它有关部门查处268人。本年完成清理积案和上级交办的案件38件,解决了一些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
1979~1985年,共收到来信3940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3347人次,查处各种案件72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