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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教养

第五节 劳动教养


  1958年8月15日,市劳动教养所建立,所址临时设在伊春飞机场附近,与劳改农场合署办公,统一管理,由市公安局直接领导。牛长库任所长,有干警、工作人员9名。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和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组成,有1名副市长分管。当年,接收劳教人员400多名,高峰时达700多人。当时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期限,解除教养须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劳教人员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审批。1961年,根据被劳动教养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确定教养期限为1~3年。劳教人员除修飞机场跑道和出劳务外,从事农业生产,有耕地300垧。本年10月,市劳教所撤销,劳教人员一度送到佳木斯、绥化、哈尔滨等狱所。
  1972年4月,根据国家关于大中城市要恢复劳动教养场所的指示,经地区革命委员会和地区保卫部同意,将铁力县保卫部和南岔区保卫部建立的强制劳动教育队合并,组建地区强制劳动教育队,地址设在铁力县五花山,隶属地区保卫部领导。内设政工、管教、生产、后勤4股,有劳教人员170人,以农业生产为主,耕种土地60公顷。
  1972年9月,地区强劳队由铁力县迁到伊春,队址设在伊春区朝阳办事处北山脚,农业点设在乌敏河林业局伊林经营所的桦林。有管教干部21人、劳教人员160人左右。仍以农业生产为主,耕地面积10公顷。
  1973年春,为扩大生产门路,将大部分强劳队员撤离桦林,到市区承包建筑工程。到1976年初,有劳教人员50人,工作人员13人。
  1976年9月,市政府批准劳教所为科级单位,所址设在乌敏河林业局伊春经营所和红旗经营所交界的梅花山处。并拨款6万元做建所基建经费,当时有干警19名,劳教人员165名。建所初期,在山上设2架帐篷和20平方米的简易食堂,1个50平方米窖子做女劳教人员宿舍。1977年,完成640平方米的宿舍基建工程,567平方米办公室的主体工程,0.75公里高压线路,3公里通讯线路。同时,开辟1处打石场。10公顷农业耕地,年收入6万元。1978年,市财政拨款5万元,修建320平方米的围墙。1979年,仍以农业生产和打石为主,年生产收入51万元。1980年,为增加石头产量,市财政拨款6万元。年内有劳教人员270人左右,其中女劳教人员21人。1981年,全年生产收入15万元。10月,根据中央指示,改称为劳动教养管理所。1982年,将13名女劳教人员送往佳木斯福利屯劳教所统一管理。新建营房400平方米、食堂300平方米、浴池150平方米、锅炉房50平方米、电话线路3.5公里。省公安厅先后2次拨款16万元用于基建项目,当年计划当年完成。生产收入11.1万元。同年7月底,有管教干部59人,劳教人员217人。
  1983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把监狱、劳改、劳教的管理工作移交给司法部门的决定,市劳动教养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接管劳教所后,招收了71名干警。1984年,市政府批准市劳教所为副处级单位。到1985年,共有干警129人。劳教所下设政工科、办公室、财装科、生产科和管教科。共有劳教人员334人。是年,劳教所将所队两级管理一级核算改为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各大队改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实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还广辟生产门路,在原有1000多垧耕地和1处采石场的基础上上了防水涂料生产项目和筹建木制品加工厂,当年创利润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