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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1954年,全县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准备工作。9月,县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伊春县私营工商业管理方案》。1955年3月,县工商科下发对私营百货业的改造意见,6月,对伊春区私营零售商业改造做了安排。
  1956年初,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阶段,全县对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分别成立了公私合营百货业总店、旅店业总店、照相业总店、国药业总店。为了加强对私营饮食服务业的领导和改造,成立了“伊春县饮食服务公司”,对饮食服务业实行领导。对私营商业中的夫妻店、摊床业,不论流动固定或一般经销代销户,都按行业、分地区组织各种类型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多为联购分销,各负盈亏,有的是自购自销;不搞统一经营,共负盈亏,也不搞并点集中,保留其原来流动灵活的经营方式。合作商店实行统一经营,各负盈亏,合作商店成员的资金入股实行股息和股金分红两种办法。在盈余分配上,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即交纳税金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或股金分红)。
  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按行业成立了合作总店,以主管商品为主,分别划归各国营专业公司领导。为了便于领导各国营专业公司,还设置了专门负责小商贩改造工作的机构,各区的贸易公司也增设了改造股(或物价股)负责小商小贩工作。对小商贩的货源供应,在计划安排内,实行选购。要什么给什么,取消先公私合营,后合作商店,最后给小商小贩的分配方法。个别紧缺商品可按比例分配,滞销残次品可组织他们代销,不准搭配,降低批发起点,适当地突破批零差价,使他们得到合理收入。
  1956年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全县有遗留下来的小商小贩100户。他们经济困难,重新组成合作商店。
  1958年商业和手工业也由个体、小集体所有制向大集体和全民所有制转变。1958~1959年,全市大部分工业生产合作社过渡为地方国营工厂或集体所有制工厂,合作商店改为国营商店,保存下来的合作商店,大部分集中合并,采取国营商业经营管理办法,只保留了合作商店的名义。
  1959年,市委从调查中了解到,采取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影响商品流通,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市委决定把并入国营、公私合营商业的一部分小商贩调整出来,恢复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规定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可以参加农村集市贸易,恢复走街串巷货郎担子和摊床送货上门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截至1963年全市城乡合作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共132户,经营单位133个,从业人员652人,个体商业85户,从业人员89人。1980年,市政府下发《关于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意见》的通知,拉开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户的序幕。
  1981年12月,伊春市工商局、商业局联合发出通知,提出解决发展集体、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工商分局、商业科实行定期例会办法,共同协商批建新网点;在批点工作上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对已建点,工商和商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业务指导,在供货上商业要按其经营范围供好货源,严格执行批发价,并与国营一样对待。从1982年1月1日起,由市商业局统一发放供货手册,改为各区商业科发放。
  1982年,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整顿。其内容是对网点布局、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及物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顿。8月,市商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转发了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工商局《关于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新开办集体和个体药店,必须经市县医药(商业)、卫生局(科)共同审查,核准签发从事集体和个体药店的许可证后经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方准开业;集体和个体药店一律不准搞批发业务;集体和个体药店不准自制药品,不准设坐堂医生。
  是年10月下旬至11月25日,全市个体工商户重新换发了营业执照。
  1984年3月1日,全市个体工商业换发了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
  同年9月下发《关于个体工商业登记管理中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个体经营政策。①放宽经营人员,除在职职工、在职军人、在校学生外,凡符合开业条件,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②放宽经营范围。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凡是不冲击国家计划,经营的商品又不反向,凡是集体能经营的,都允许个体经营。对印刷业、酿酒业放开经营,允许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保护合法竞争,允许城乡种植户、养殖户从事以副养农,以副养副的酿制业。个人从事承制,播放录像制品,经市文化局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合伙)的建筑维修户,允许承担小型建筑。③允许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方式零售、批发,及批发零售兼营;允许自产自销,代购代销、代储、代运。
  10月,市工商局转发了省工商局《关于积极发展土豆贩运和加工的通知》,要求积极发展土豆贩运,号召商贩、农民、城镇无业居民贩运土豆,积极发展土豆加工行业。申请开办粉坊等土豆加工行业,不论是国营、集体联户经营,还是农民进城开土豆加工业,都允许开办。
  1985年3月1日~5月30日,对全市15个分局、6124户个体工商业和16户个体经营户进行年检验照。对个体工商业的申请、登记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加以纠正;对违章违法行为视情节进行了处理;取缔了无证经营,做到了“三统一”和“三符合”(即企业名称、牌匾、印章统一;从业人员、企业地址、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相符合)。
  全市通过验照,查出个体工商户中守法经营户3578户,基本守法1141户,违法户244户。验照后扶植了210户停业、歇业的个体户重新营业。
  同年,市对个体公司进行了全面整顿,取缔了公司、货栈38户,整顿了366户木器加工厂,清理取缔了62户录像放映点。(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