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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1985年的30多年中,伊春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经历了3个阶段。1950~1958年,森林工业企业与地方林业机构分别设置,各自为政,森林工业企业的采伐数量、面积和作业质量等由地方林业机构审批、拨交和检查验收。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和各森林工业局负责森林采伐;伊春森林经营局及所属各林管区负责森林经营和森林资源管理。具体管理程序是:各森林工业局按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任务,向森林经营局呈报伐区申请,森林经营局或林管局的调查队,对伐区位置、面积、出材等因子进行调查,提交调查设计文件,林管区依据伐区申请和设计文件,将伐区拨交给森林工业局。森林工业局按拨给的伐区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接受林管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作业质量检查,伐区生产作业结束后,由林管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伐区由营林所更新造林。当时的森林工业和森林经营,职责明确,各尽其职。
  1958~1980年,森林工业与地方林业机构合并,森林采伐与经营统一在林业局领导下进行,伐区拨交检查验收,由原来2个互相制约、独立行事的单位,变为林业局的内部工作。因此,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相对减弱,这表现在森林资源管理没有机构,仅在林业局的营林科或森林资源调查队,配1名森林资源统计员。伊春森林经营局与森林工业管理局合并后,称伊春林业管理局,在林管局内设森林经营处,处内设森林资源管理科,其实际工作只限于森林资源统计。“文化大革命”期间,森林资源管理处于无机构、无人员的瘫痪状态。1978年,伊春林管局加强了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各林业局先后在营林科(处),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和加强了林业局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1980~1985年,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严格审批、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木材生产等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一切经营利用活动。市政府、林管局设置森林资源局(处),各林业局、县、区、设置资源管理科(股),林场、经营所配备森林资源档案员或资源管理员,资源科内配备各项职能人员及专职伐区拨交验收队。各林业局、县、区的森林调查队,也同时归属森林资源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与技术指导等。全市资源管理系统职工总人数达到2000多人,其中各单位森林调查队人数1500人。在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调查设计、伐区拨交验收、林权林地、野生动植物等方面进行了管理,全面开展了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资源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