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更新管理
第四节 更新管理
为支援解放战争,恢复国民经济,伊春林区开发初期,全力从事了森林采伐,森林更新没有得到重视,也未设置专门机构。1955年伊春森林经营局成立,森林经营活动开始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森林经营部门对森林工业企业实行伐区拨交验收、进行检查监督。1958年,森林工业企业与地方林业机构合并,对伐区的拨交验收、检查监督等相互制约的作用逐渐减弱。“文化大革命”期间,采伐与更新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重采轻育,致使森林资源破坏严重。1978年后,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1981年,市森林资源局成立,内设采伐更新管理科。各林业局(县、区)在森林资源科(股)内,配备专职采伐更新管理人员,并有伐区拨交验收队。林场、经营所有驻场拨交验收员,从上到下,基本形成伐区拨交验收工作网,并全面实行了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各林业局(县、区)向市申请各项伐区,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实行“四凭”(凭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已批准的调查设计文件、凭上年度的伐区作业验收合格证、凭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合格证),采伐管理实行三级拨交、两级验收制度。从1983年下半年起,实行采伐更新管理例会制度,林管局每季度例会1次,在每季的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伐区拨交验收队队长参加,研究讨论伐区管理的各种问题。林业局每月召开例会,由驻场(所)拨交验收员汇报所辖施业区的伐区情况。截至1985年末,全市共有伐区拨交验收人员2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