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销售 一、计划与价格
1982年开始编制销售计划。各区、局(厂)经销分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库存情况,会同生产部门研究制订生产和销售计划,经局(厂)产销衔接领导小组审议后编制上报,市公司则综合各分公司销售计划编制自己销售计划。
1972年后,木材及其制品价格不统一,有国家制定的价格,也有补充制定的价格,还有产销直接见面、供需双方商定的产品价格,尚能比照同类统配木材出厂价而合理浮动。
1980~1982年,非统配材市场、物价管理工作较薄弱,购销价格较混乱。一部分企业巧立名目,自行议价和随便加价,不合理收费等现象较普遍。1982年9月25日,省物价局、省森工总局、省林业厅《关于整顿木材价格的通知》下发后,木材价格有所稳定。遵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涨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省物价局同林业部门对抚育伐材出厂价格进行了修正,对林副产品和部分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价格作了统一规定,并对松木杆,杂木杆价格进行下调。
二、方法与结算
(一)订货
1981年前,全区非统配材的主要订购者为省内外木材公司和物资部门,亦有其它国营、集体、个体客户。订购非统配木材者,持单位介绍信到木材调运部门或市属其它经销非统配材的部门联系并办理调拨手续。开据调拨通知书,确定供货地点,据此,需方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书。此外,对部分滞销和积压产品,有关部门授权给企业和生产厂家自销,客户亦可直接到企业面洽或签订购销合同。
1981年4月,非统配材由市木材调运局统一销售并组织运输。购者必持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的介绍信,到市木材调运局办理非统配木材或产品“调拨通知书”,再与企业和厂家签订供货合同。
1982年,市森工产品经销公司成立后,非统配材产品均由公司销售和管理。1983年3月,制定并下发了《非统配材及其产品经销管理办法》,对公司和分公司销售权限做了规定。分公司销售原料性产品必须凭市公司调令签订经济合同,0.9米以下板方、杂木杆,成品、半成品(门窗按规格下料刨光,家具部件、纺织品部件、木农具部件、小家具料等),以分公司自行销售为主;公司销售和分公司销售相结合,供货合同由公司鉴证后生效。
(二)定货会、展销会
公司每年定期参加全国非统配材及其产品订货会,各生产企业和需材部门及其它经营林木产品客户派人参加。订货会上,供需直接见面洽谈并签订经济合同,一般会期5~7天。
1984年11月4日,市政府召开伊春林木产品展销会,全国19个省、市3000多名客商参加会议,洽谈购销业务。会上展出各类林木产品200余种,客商看样订货成交额达2亿多元。此后,五营、金山屯、南岔、朗乡等经销分公司也分别组织召开了小型展销定货会。
(三)联营
伊春市生产林木产品的企业与销区经营单位联合经营,始于1982年。联营点主要选择那些缺林少木,对林产品需要量大并具有长远打算和经营能力的地区。联营对象是对方的木材公司、林产品经销公司,二轻乡镇企业、供销社及以木材为原料的国营或集体工、矿企业。联营产品以木制成品、半成品、小材小料为主。联营中,全市生产企业对畅销、平销、滞销产品适当搭配供货,以巩固与稳定联营。
联营有两种形式:以甲方为主,即甲方选派懂业务的经销人员(5~7人)驻联营点操持,乙方派人与之配合,利润3:7或4:6分成;以乙方为主,即甲方派1人配合,并收取定额利润,在货款中按每立方米木材产品出厂价的7~10%扣留。
(四)结算
1980年前,非统配材货款及其运杂费用结算方法与国家统配木材大致相同,即由银行托收承付,也有采用现款现货结算的,但为数甚少。此间,曾出现少数集体企业和部分骗买骗卖投机者,乘非统配材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销售经验的机会,发不义之财。自1982年开始,全市非统配材经销实行预付货款,即合同签约后,需方将所需货款并运杂费汇入供货单位所在地银行,供方见款后请运发货,待完成签约数量后余款清退给需方。
联营结算有两种,以甲方为主的联营,其货款并运费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利润月结算、季分成;以乙方为主的联营,乙方须1次或几次预付全部货款并运杂费和定额利润款。
(五)经销信息
1983年,伊春市非统配经销部门开始重视信息工作,并设信息资料室。市森工产品经销公司有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加工与传递。1983年4月1日,公司信息小报《市场动态》创刊,每期刊印500份,除一部分提供给市领导、市公司和分公司外,据统计大都发往全国各省、市木材公司和较大的林木产品经营单位近400余家,其中与本市交换信息的有40多家。1984年各经销分公司及联营点亦设置专兼职信息员,到1985年,有专兼职信息员180名。全国各省、市、县100多个木材公司和林产品公司与本市经销公司建立信息情报关系。至此,已形成了以市经销为中心,纵横交错、全国性的林商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