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质量管理
第五节 质量管理
1956年前,原木生产由山上伐木场在伐区进行。采伐的树木由伐木工就地锯截成段,其材长符合《木材标准》规定者甚少,超长短尺现象普遍。此后,学习苏联经验,树木采伐后砍去枝丫形成原条后运至山下最终楞场(贮木场)进行统一造材。贮木场设置固定造材台和造材设备,并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有一定技术水平的造材工和熟练检验业务的量材员。量材员根据原条本身的材质及存在的各种缺陷,结合“木材标准”中各材种规格尺寸和材质要求,设计出每截原木的长级,以粉、腊笔画上明确标记,造材工根据标记逐段截制。此间,一些林业企业选送责任心强的检验员到林业部主办的培训班学习,结业后这些人被任命为“木材商品鉴定员”,负责检查指导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合理选材和检验技术工作。60年代初,各贮木场普遍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其职责是检查原条造材的设计质量,检查等级、径级并区分责任,以掌握每个检验人员及造、选材工人的工作质量。“文化大革命”期间,质量检查人员被撤掉,制度被破坏,造材质量下降,如原条造材不合理,坏材带好材,优材劣造,品等区分、径级检量不准,混卸、混选、混归、混装现象司空见惯。
1978年,各林业企业通过整顿恢复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质量监督机构,设立专人负责质量监督检查。1981年,省森工总局在朗乡贮木场试点,把只在生产工序开展的质量管理扩大到全员参加的质量管理。翌年,试点成功,其经验首先在全区推广,产品质量平均合格率上升。1977年前,质量平均合格率徘徊在90%左右,1982年末,上升到99.3%,到1985年,仍稳定在这个水平上。同时,进一步落实了经济责任制,贮木场把关系企业经济效益的“原条合理造材”当做重点进行考核,实行日间台班造材后原木产值核算,考核其木材单位造价之高低,规定指标,制订奖罚标准。
林区各贮木场实行“造价指标奖”的方法,“造价奖”多者每个造材工(特指电锯手)和量材员、鉴定员,每月可收益40~50元,少者10~20元,极少有受罚者。1983年,经济材的比重达到77.33%,较1973年提高了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