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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废金属回收

第五节 废金属回收



  一、管理体制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向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布置回收任务,回收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1958年,废钢铁定为国家统配物资。1969年,废金属下放给省管。1970年初又收归国家统管,但废旧有色金属仍为省管物资。
  1970年3月,伊春的废金属回收、供应由农副局负责。从1971年下半年起,林区废旧机械配件和废钢铁回收任务,由省林业总局统一安排确定,并在林机配件生产范围内统一分配使用。1974年8月29日,由地区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和各级物资部门统一管理。1974年,地委和地区革命委员会决定,地区计委废金属回收办公室人员由地区物资局充实加强,各县、区、局、厂、矿成立废金属回收领导小组,同时,在各自的物资部门设立废金属回收站。1975年3月颁发的《伊春地区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区废钢铁由地区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统一管理,由物资部门的废金属回收站负责经营,回收管理的范围包括计划、经营、运输、价格和废钢铁加工。在全地区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统一价格、统一运输。
  1979年,省计委废金属回收办公室决定,对所积压的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在完成省下达计划后,剩余部分可自销。
  1983年,省人民政府确定废金属的运输管理收归省计划委员会负责。

  二、回收办法

  1955年,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所属各林业局普遍建立回收制度,实行以废换新。《全国林业系统废金属回收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废金属回收范围暂定为废钢、废生铁、刨屑、废铜4种。各用料单位在市场采购的金属材料,也要按国家废金属回收标准进行回收。各单位辖区内的散置金属废品,都在收集之列。回收的废金属不得自行处理,本单位需要,要提出申请,按国家统一分配物资逐级上报,经批准后统一分配。废金属价格一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拨价格计算。1966年,林业系统发放新配件与回收配件挂钩,实行一比一回收。
  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各单位搜集的废金属都要立即送交收购部门检斤、验质,经过分类挑选,按省定计划分拨供应,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擅自动用。废钢铁的分配实行省、地二八分成的办法,即按回收计划首先保证上调80%,其余归各地、市、兵团使用,超过计划部分,全部归地方。1975年,废金属回收计划由地区金属回收办公室编制并下达。各企业、事业、机关和商业收购部门所收购的废钢铁就近统一交给金属回收站,按上调价格加8%管理费进行结算。
  1984年11月,恢复以旧换新制度,把1973年以来转帐冲减材料费用的回收办法改为现金回收。与此同时,市物资局在红星区召开的废金属回收管理现场会议上明确了两个问题,即对1984年废钢铁超额完成上交计划的,其超交部分的管理费实行“五五分成”,分得的金额作为金属回收站的福利金和奖励金,由各站自行处理;钢材与废钢铁挂钩,超额完成上交计划,超交4吨废钢铁可奖售1吨钢材,欠交1吨钢铁,扣1吨钢材分配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