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与体制
第二十二篇 财政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与体制
一、机构
1952年12月,伊春县设财政科。1958年,改为市财政科。1959年1月,市财政科、市税务局、市建设银行合并,成立市财政局。内设秘书、预算、企业财务、税政、基建拨款、基建会计、人民公社财务科(室)。1961年,税务、建设银行从财政局分出。市财政局内设秘书、预算、企业财务、财政监察、农业财务科(室)。1964年9月,市财政局与林业管理局财务处合并,成立特区财政局。内设财政、事业财务、企业财务、企业会计、营林会计、基建财务科。1970年,成立地区财政金融局,设预算、国营企业2组。
1979年,成立市财政局(财政、林业财务合属)。内设秘书、预算、地方企业财务、农业财务、财政监察、林企财务、基建财务科。
1985年,市财政局(仍与林管局财务处合属)内设办公室、预算、文教行政财务、农业财务、工业企业财务、粮食企业财务、林企财务、林企会计、集体企业财务、基建财务、财政监察、控购办等科(室)。
二、体制
伊春市的财政体制,大体经历5个阶段。即①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于集中管理的财政体制。从1953年始,财政和财力主要集中在中央。省对伊春县划给一部分固定收入和一部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不足时再由省给一部分调剂收入,计划1年一定,比例1年一变。实行这一财政体制,使伊春地方财政有了固定收入和一定的机动财力,基本保证了林区政权建设的资金需要。②以收定支,5年不变的财政体制。1958年,国家把一部分企业下放到地方管理,扩大了地方财政和企业的管理权限,适当划给地方一些收支,增加了地方的机动财力。同时,中央将森工企业下放给省,并开始在森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③执行总额分成,1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64年,伊春政企合一,市财政局同省财政厅的“财政收支预算”关系,从1965年1月1日起为由中央林业部直接领导。财政所经管的收入和各项税收,由特区税务局直接上交省、市财政局所需支付的经费,全部向中央林业部编报“预决算”。将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收入留归特区自行安排使用,以解决伊春维护、改造所支付的各项经费。省财政厅对特区所需经费不核定指标和拨款。④“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7年,实行过多种方法,但都是为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的过渡方法。⑤新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1978年,财政工作由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向经营管理体制转变。本年,对国营企业先后试行企业基金办法、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扩大企业自主权。1979年,对基本建设单位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试点,到1985年,全部实行拨改贷,改无偿为有偿。1980年,对文教科学卫生单位和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同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3~1984年,先后在国营工、商企业中全面推行利改税第一步、第二步改革,基本实现企业由赚钱缴利向照章纳税转变。1983年,建立区级财政,下划收支项目,同年,地方财政和林业企业财务划开。1985年,在国营企业已实行利改税和过去5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家财政收入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3大类。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如期实行新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