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
第二节 财政收入
1952年前,伊春物质文化生活的资金需求,均由林业企业承担。1952年成立伊春县,开始组织财政收入,当年全部财政收入532.6万元。到1985年,在严重火灾、水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983.3万元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完成13609.5万元,比预算超收590.8万元,比1984年实际完成增长18%。其中,市级完成10967.6万元,比1984年增长17.43%;铁力县完成2438.6万元,比1984年降低3.01%;嘉荫县完成203.3万元,完成预算的10%。
1985年,林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全民部分)61766.5万元,完成计划58888.5万元的104.9%,比1984年增长2.4%;上缴利税11878.4万元,为核定指标的100%,比1984年实际上缴利税降低19.8%。
一、税收
伊春市的各项税收主要有工商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
1952年,开征工商税。1983年,确定分成比例,省为40.82%,市为59.18%,此后,市级财力逐步增长。
1952年,始征收农业税。至1953年,征收对象一直是个体农户,是年同时对一部分互助组员征收农业税。1958年,人民公社生产队为纳税对象主体,同时向城市郊区的部分单干户征收。这一时期,少数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经营所、林场等为职工搞副食基地,按规定也征收了农业税。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的征收对象由人民公社生产队变为千家万户,1985年,农业税收131.2万元,完成计划的80.7%,比1984年下降24.3%。原因是农业受灾,税收减免面较大。
1952年,贯彻“查田定产,依年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的政策。对农民改进耕作法、多施肥等增产部分,国家不多要公粮。受灾减免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改变了按地块计粮减免的办法。对贫困户符合5个条件(承包土地的鳏寡孤独者、老弱病残、军烈属、五保户及遭受意外灾害、生产生活困难)的可以享受占计征额2%的“社会减免”照顾。1953年,农业税政策改为“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1957年,针对农业社和农户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以社计灾”的办法,即依照全年全部农作物的实际产量折成主粮进行对照,确定受灾成数,予以减免。1958年后,除以人民公社生产队为主要对象征税外,对社员自留地超核部分实行征税,并相继调整了税负,对少数地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税率也随之下调。1979年,实行人留口粮190公斤以上部分按15.5%的税率征收农业税。1980年,又恢复了按常年产量的15.5%征收农业税的办法。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减免恢复了按承包产量和主粮实产量确定受灾成数进行减税的办法。1983年,农业税征管实行了八到户(计税土地管理到户、征收任务计算到户、纳税手册填发到户、应征税款征收到户、征税进度登记到户、减免计算评定到户、征收结束结算到户、发生还税退款到户)、八在户(税源管理在户、清册计算在户、减免分配在户、组织征收在户、基层结算在户、超收退税在户、政策复查在户、票据管理在户)。1984年,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对木耳、人参、平贝分别按收入和比例予以征收。
1952年查田定产时的农业税税率定为23%,1961年,调减为15.5%,按规定增加了占征税10%的农业税附加,1963年,又增加了占正税5%的农业税附加,作为社教经费用。
伊春市的农业税征收办法,由最初的先征后购、实物征收,发展到征收现金;由夏秋两季征收,全年1次结算,发展到常年征收,随时结算。其征收由市财政局农业财务科负责统一领导,各县区和乡镇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农业税专管员负责实施。
二、企业收入
伊春市的地方工业基础薄弱,发展缓慢。1954年,企业收入10.6万元。1958年,收入最好是261.3万元。1961年后,大都是负收入,1978年负471.3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委、市政府实行多种优惠政策。
1985年,全市预算内工业企业37户。其中,盈利企业24户,盈利额228.2万元,比上年增长77.9%;亏损企业13户,亏损额683.6万元,比计划超亏361.6万元,比上年增亏384.1万元。导致亏损的原因主要是火灾、水灾损失,原煤提价,贷款利率提高,小化肥产品滞销及经营管理不善。
扶持政策进入1980年后,市政府实行若干优惠政策支持地方工业。凡各区新办的地方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实现的财政收入,除上结省财政部分外,其余全部留给各区;市在各区新办的地方工业企业和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财政收入,50%直接上结市财政,其余50%按原留结比例参加分成;市财政在财力较紧的情况下,在资金投放上进行重点扶持,在15户企业中投放周转金2261.8万元。
1983年前,按统收统支办法实现利润全部上缴。1983年后,按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上缴利润或所得税。
伊春市在1983年前,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即按企业所属预算级次,分别向各级金库结交。1983年后,实现利润按利改税要求上缴利润或所得税,即按实现额逐月计算上缴,年终清算。
对预算内工交企业发生的计划亏损,按批准的亏损计划按季分次或1次弥补。弥补指标1年一定。对承包企业发生的亏损,按承包时确定的亏损指标按进度逐季弥补,超亏部分一律由企业自有资金弥补。1985年,弥补企业亏损772.1万元,占亏损计划811.3万元的95.17%比上年实际弥补亏损额增长16.98%。
三、其他收入
伊春市的其他收入即是公安、司法、检查、工商、物价、计量、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及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中依法收回的各种收入。1985年,各级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款及赃物变价收入上缴市级金库935.2万元。市的罚没收入采取与各区分成的缴返办法,各区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年终一律按40%的分成比例返回各区,用于补助各区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市直各单位的罚款及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并按上缴总额30%返还给各执法机关,用于办案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