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一、公债
50年代,伊春市曾6次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当时发行的公债以国家的名义,采取信用的形式。1964年,省分配给本市地方公债460.1万元,实际完成505.8万元,完成任务的109.9%。
二、国库券
1981年,国家发行国库券。省给市下达任务151万元。其中,市区69.6万元,全部完成任务。市国库券发行的对象国营、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农村富裕社队、城乡居民。企业认购的国库券由利润留成解决,企业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认购的,主要由以前年度提留的折旧基金、企业基金、更改资金结余和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支付。国库券的交款期限,单位交款为每年6月30日结束。
1983年,省下达给市的国库券认购任务为735.9万元,实际完成750.8万元,完成任务的102%。其中,市区完成154.7万元,完成任务的108.6%。分配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每千元为22.46%。
1985年,国库券分配任务仍按上年以块块管理为主、条条管理为辅的原则,单位购买任务按其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省和市下达。各区只分配给区直单位。省下达给本市的国库券认购任务为1232.2万元,比1984年增长88.64%;实际完成1214.4万元,完成任务的98.6%。其中,市区完成861.6万元,完成任务的96.8%。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较大改进;缩短了国库券还本期限,提高了国库券利率,还本付息由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分5次偿还,10年还清;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可做抵押,获得银行抵押贷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国库券代保管业务,代保管1万元以上的每年按2‰收费;不足1万元的每年收费2元。个人购买国库券1000元以上的,开具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