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林业企业财务
第二章 林业企业财务
1954年前,伊春的林业企业财务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大区为主进行管理。大区撤销后,各森工企业的财务统由林业部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1951年始,实行迹地更新费用摊入木材生产成本的办法。1953年,从成本中提取育林费。1958年,中央将森工企业财务下放到省管理。森工企业财务改变提取企业奖金和专用拨款办法,实行留利制度。在资金管理上,由原分口供应改为银行统一有偿占用的全额信贷。调整时期,东北林业总局成立后,具体领导伊春的森工企业。此时,停止全额信贷和留利制度,恢复资金分口供应和企业资金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林区的财务管理先后实行了两步利改税,在此基础上,实行了财务大包干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