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森工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有储备资金、生产资金、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此外,根据林区的特殊情况,还有林办商业资金,包括林区自办商店所需的商业周转金和自行供应粮食、蔬菜等生活供应品资金等。国家根据物资和资金条件,对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1951年6月,林业企业开始编制下年度林业生产财务计划。同时,改变过去只审核票据,实行报帐制的拨款方法,实行按计划拨款,并在执行中坚持结算制度,遵守结算纪律。1964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森林采伐的特殊性,允许存在预收、预付货款,但只限于森工企业为森林采伐支付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预购草料定金和预付运输木材的费用。森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对各项专用基金有规定的来源和专用拨款都进行了分别管理与使用。
1966年,伊春林业企业平均占用流动资金10834.8万元。1972年,清产核资核定为1.8亿元。1977年,调整为2亿元。从1979年始,林业企业资金占用额逐年上升。到1985年,林管局定额流动资金占用为41810.9万元,比1980年增加占用12581.6万元,增长69.9%。其中,储备资金占用15417.5万元,比1980年增加占用5138.5万元;生产资金占用1885.5万元,比1980年增加占用1307.9万元;产成品资金占用10847.1万元,比1980年增加占用6934.6万元;商粮占用资金13544.6万元,比1980年减少占用915.6万元。
流动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过伐林区增加,原木生产减少,小径木比重增加,费用上升。1982年,对林业企业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口管理,把计划和定额落实到部门、车间。(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