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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固定资金管理

第四节 固定资金管理


  1952年,森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064.9万元,1967年,增加到62206.7万元,1978年,增加到120065.7万元。森工企业在1967年前,企业发生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国家预算。本年起,森工企业停止折旧改为更改资金办法,列入生产成本,不再提取和上缴基本折旧基金,但对木材加工厂、林产化工、林机厂等继续提取。同时,废止3项费用,不再进行财政专项拨款。林办商业、粮食所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改资金。
  70年代初,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划分。规定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各种财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其购置与建筑安装费用,由基建投资解决。但对电锯、油锯、平车、苫布、7000瓦(包括7000千瓦)以下的电动机、伐区简易房舍、简易森铁岔线、畜力棚舍、简易材料库等不列为固定资产,其购置费和建筑安装费在生产费中列支。森铁台车、帐篷不论其价值大小,一律列为固定资产,其购置费由基建投资解决。
  1985年,林业企业各项固定资产原值全年均余额为149429.4万元,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均余额为97241.8万元,计提折旧基金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为41544.4万元,计提折旧基金的固定资产全年均折旧率为3.25%,固定资产折旧额为53680.8万元。按产量提取更改资金固定资产全年均总值为94180.9万元,按产量提取更改资金的全年均折旧率4.21%,按产量提取更改资金的全年折旧额3962万元。计提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全年均总值137429.1万元,大修理基金全年均提取率2.9%,大修理基金提取额为3979万元。(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