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七节 专用基金管理
一、育林基金
1953年,对过伐林地进行的造林,以“迹地更新费用”科目摊入木材生产成本。同年,开始从成本中提取育林费。1962年,正式建立国有林育林基金制度。1972年,农林部、财政部颁发《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至1985年仍沿用。
育林基金提取与拨款。国有林的采伐生产,除薪炭材外,每立方米提取10元。1964年前,森工企业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全部上缴财政:采伐迹地更新支出,以财政拨款方式下拨,共拨出6325万元。其中,“一五”时期1280万元,“二五”时期5045万元。从1981年起,国家规定按全部木材产品(不扣薪炭材)每立方米增提5元,即按木材销售量每立方米15元计提。1981年,市政府规定,从本年起,抚育伐材(包括综合利用原料)、自用材、地方用材、协作材等一律和计划内木材一样,提取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加价130元的抚育伐材不提更改资金)。原木每立方米提取育林费10元,更改资金3元,小薪炭材每立方米提育林基金5元,更改资金5元。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由提取单位留60%,上缴4.0%(在营林部门设置专户管理)。1964~1985年末,累计提取育林基金122126万元。其中,森工企业留用66494万元,上级拨入6325万元,各林业企业欠林管局育林基金总计3762万元,林管局欠交林业总局育林基金1701万元。
育林基金管理。原由市(地)财政局管理,1979年4月13日,由市财政局移交营林局财务科管理,并设置专户。
二、更新改造资金
森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是由原来的“维持再生产资金”和停止固定资产折旧等演变而来的。1962年,国家为了保证森林工业伐区延伸,实行国有林“维持再生产基金”制度,规定从原木生产成本中每立方米提取5元,用于已投入木材生产的林业企业伐区延伸的有关工程设施,保证伐区延伸费用的资金来源。1965年,共提存维持再生产资金、基本折旧基金、3项费用共计3539.3万元。1967年,森工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办法,规定按产量每立方米提取6.5元,列入生产成本,同时规定木材生产企业不再提取和上缴基本折旧基金,对木材加工、化工等独立企业照提折旧。
1975年,森工企业的更改资金按每立方米8元提取。1981年,按全部木材产量增提5元。更改资金管理使用则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及提多少安排多少的原则。但超支时有发生。1978~1981年,4年共提1.8亿元,而实际支出1.9亿元。对此,市财政局采取措施,重申原则。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均纳入更改资金范围内统一使用。1985年,共提更新改造资金6694.7万元,当年支出5843.6万元,年末结余851.1万元。同年,对南岔水解厂、铁力木材干馏厂、木材综合加工厂、苔青水泥厂等单位,按折旧率计算出更改资金,上缴省财政厅50%,其余50%留给企业自行使用。
三、大修理基金
1951~1965年,林区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理费用划开管理,大修在大修理费用中开支,中小修费用直接列入成本。1965年后,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费用合并,称修理费,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每月从成本中预提,按计划开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1969年始,国家规定固定资产不分大、中、小修,所需修理费,一律按实际开支,列入生产成本,个别费用较多,可分次摊入生产成本。
80年代后,大修理基金只能用来支付大修理费用,并严格区分大修理与中小修界线,区分大修理费用与更新改造费用界线,区分大修理费用与基本建设费用的界线。国家还规定企业提存大修理基金不足时,可在企业当年计划提存大修理基金内,向当地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待提存后有结余时归还。
1973~1985年,共提取大修理基金40373.7万元,支出39298万元,1985年末结余1075.7万元。
四、企业奖励基金
1952~1957年,国家对企业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森工企业从实现计划利润中提取3.5%的奖励基金,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
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2年停止实行利润留成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办法,森工企业提取5%,地方企业提取3.5%,少完成一项指标少提6—1。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的超计划企业奖金,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由国家拨款解决,1968年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由占工资总额的5%下降3%。1969年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于职工福利基金,规定企业不论是否完成计划,一律按工资总额提取。
1978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与上缴)、流动资金占用及供货合同等项指标,可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在此基础上,多完成一项指标,可增提0.5%。亏损企业全面完成计划指标,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奖励基金。
企业主管部门盈亏相抵后,超过年度计划利润部分,分别按超额利润提取5~15%(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按10%)的企业奖励基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努力完成生产计划。
1979年,国家对企业奖励基金做了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的按八项指标完成情况提取企业基金办法,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4项指标完成情况提取。其中利润为主要指标,利润完不成计划不准提取。提取的标准仍按工资总额的5%计算。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各占1.25%。在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包括上缴利润),对其他3项指标每多完成1项,多提1.25%。盈利企业按当年上交利润(扣除多缴数)比上年应当上缴利润增长额中提取:亏损企业按当年实际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的减少额中提取。森工企业按10%提取。
1978年起实行的企业基金,其使用范围仍然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企业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企业基金要在年终编制决算中一次提取,列入当年决算,不准预提,不得列入下年决算。在管理上对企业基金实行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
1978年改变原来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率是根据6项支出和提取数相加后同利润相比定出的。6项支出是,原由财政拨款的新产品试制费、科研费、职工技术培训费;原由成本负担的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的福利基金,由成本负担的按工资总额的10%到12%提取的奖金;由原利润中提取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0~12%的企业基金。
五、职工福利基金
福利基金是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1%,编外人员生活费的8%,退休人员补助费的5.5%提取的,由企业集中用于改善或提高林业职工生活福利的一项专用基金。
1957年前,森工企业实行工资附加费制度。按工资总额的13%提取。其中,工会经费2%,劳动保险金3%,医疗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2.5%,计入生产成本。
1969年,把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中,医疗卫生补助金5.5%、福利基金2.5%、企业奖励基金3%。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科目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停止了劳动保险金和工会经费。企业发生的劳保费,按实际发生额列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文体宣传费用,按每人每月0.3元计入企业管理费,企业的工会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1972年,林区职工福利基金制度,按工资总额的13%提取,主要用于医疗费、福利费、职工困难补助费、文体活动费支出。事业单位只能提医疗卫生补助金5%,福利补助金2.5%。1978年,恢复了“工会经费”,取消文体宣传费用。
1973~1985年的13年间,共提取福利基金25940.6万元,支出29729.2万元,1985年末,结余负3469.3万元。其原因是木材产量下调,成本上升,利润水平下降,留利随之减少,从企业留利中转拨福利基金越来越少;提取标准偏低,多年未作调整,而需要在福利基金中开支的项目日益增多,出现了价格不断上涨入不抵出的情况;管理粗放,对福利基金缺少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浪费问题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