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金银管理 1958年始,人民银行实行金银管理。1985年2月5日,市第一家林源金店建立,系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主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面向社会,销售金银饰品。
一、收兑
1958年10月,市支行设兼职人员负责。1960年,分别在新青、友好、大丰、南岔等办事处设置金银收兑点,收兑点收购的金银送交市行,由市行统一送省行。
银行从收购民间金银饰品扩展到收购企业生产的矿金。1979年10月,人民银行嘉荫县支行乌拉嘎办事处设兼职人员收购矿金。后随银行体制改革,人、工两行分设,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自1984年11月始,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设专职人员负责金银管理及收购。
二、配售
50年代,全市用于生产的金银需要量不大,管理偏松,需要单位提出计划,即在本地收兑金银中配售。1962年,严格配售管理制度,实行使用单位计划申请,市支行综合上报,经省行批准后,按计划配售,并改售国家统一加工选型的金银材料,如银焊片(条)等。
金银的收兑和配售,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黄金收购,自1960年1月1日,以克计量,收购价每克3.04元,配售价每克4元。白银收购价每克0.04元,配售价每克0.0624元。1980年6月30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矿产黄金白银收购价格的通知,从7月15日执行,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16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16.1元;白银收购价格,含量不足99.9%的,每克0.39元,含量99.9%及99.9%以上的,每克0.4元。1984年7月1日,再次调价,门市收兑黄金价格每克为16.2元(矿产黄金未调整)。配售价格含量99.9以下(不包括99.9%)的,每克17元;含量在99.9%以上(包括99.9%)、低于99.99%的,每克17.1元;含量达99.99%,每克17.2元。1985年1月24日,根据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购销价格的通知,从2月1日执行,收购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22.40元;含金量99.9%及99.9%以上的,每克22.50元。同年7月23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白银配售价格的通知,从8月1日始,工业用银配售价,含银量不足99.9%的,每公斤300元;含银量99.9%及99.9%以上的,每公斤310元;含银量99.99%及以上的,每公斤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