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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规划管理


  1952年12月,设县后,县城伊春的规划管理,由县民政科负责。1954年7月,成立县建设科,1958年2月,建市后,改设人委建设科,管理范围仍限于伊春城区,大体上按照1958年春《伊春城区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管理。本年秋,市人委颁布施行《伊春市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这是本市第一部城市建设管理法规,但各区城建管理机构尚不健全。1959年,南岔、双子河(今友好)2区设置建设科,浩良河区(后并入南岔区)配建设助理员。
  1960年3月,市建设科改为市建设局。夏秋,因决定市党政机关迁往南岔,规划管理工作重点移至南岔,详细布置党政机关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并具体放线。1962年5月,市交通建设局,局内设城建科,由伊春区负责伊春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翌年3月,仍由市交通建设局直接负责。1964年9月,实行“政企合一”体制,设特区建设局,负责市区规划管理工作。1965年5月,改为特区城市建设局(伊春林业管理局房产处)。1967年6月,撤销城市建设局,全市城镇建设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并持续多年。
  1971年11月,成立地区城市建设管理处,负责市区规划管理工作。1972年,提出了市区总体规划新方案。1973年3月,成立地区城市建设局,规划管理工作重点仍在伊春城区。1974年9月,《伊春地区城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颁发实行。1979年5月上旬,地区城建局召开《南岔区规划讲评会议》。
  1980年12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省城镇规划编制任务。全市各县、区相继成立了城建管理机构,普遍开始城镇总体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
  1981年春,市政府为加强对各条战线的领导,决定成立由市长、副市长及有关委、局负责人参加的6个领导小组,其中的城镇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审批伊春市区规划。同年,采取了“新建和改造并重”的建设原则,强化统建管理机构,凡是在城区内建设的项目,均由市统建办公室安排施工。4月下旬,《伊春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颁发试行。1982年3月,成立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镇规划编制和伊春城区规划审批工作。1983年3月,市城市建设委员会撤销,由市城建局负责城区总体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工作,并对各县、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组织指导。1984年12月初,市政府公布施行《伊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5个城镇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城提供具体依据,使全市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轨道。1985年,5月下旬,市政府召开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传达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对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并对普遍开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强化城镇建设管理等工作做了具体部署。9月,市政府决定将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市城乡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