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租金
第三节 租金
1955年,县政府制定《关于我县公有房产租金统一执行》的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建设厅批准,于3月1日执行。由于受林区住房“福利制”的影响,房租收缴很低。月租金每平方米平均0.05元。
1965年,特区公产房屋租金,根据省建设厅指示,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公有住宅一律收费,特区房产部门为了提高公有房屋租金收缴率,采取房管员包片的方法并提高维修质量,租金收缴完成年计划67%。
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后,市政府下发了城区直管房屋租金代扣暂行办法。全市相继以代扣走收相结合的办法收缴租金。房管部门每半年向住户所在单位提交“代扣职工房屋租金明细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在开支时统一代扣。通过统收,租金收缴率提高。1983~1985年,租金收缴标准为草简房平均0.05元、砖平房0.10元、不集中供热楼房0.18元、集中供热楼房0.22元。市直管住宅年租金收缴额,1983年为5.3万元,1985年为8.5万元。
此外,伊春县时期,房产部门曾对伊春镇城市公有土地进行管理。以伊房字第9号文下发《伊春镇城市公有土地56年租金征收计划》,规定征收土地租金标准为一等中心地段每年每平方米0.07元,二等每年每平方米0.04元,摊贩及自负盈亏商业每平方米0.09元,房基地每10平方米加4平方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