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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生制度

第二节 招生制度


  1966年前,中学招生曾实行考试和保送两种制度。优秀小学、初中毕业生免试升入初中、高中和师范学校。保送对象主要为工农子女。对一贯表现好,政治进步,品德、学业、身体符合要求的非工农子女亦可保送,但比例不可过多。其时,各招生学校成立招生办事处,办理本校招生工作。命题、编写答案、评分标准由市一中负责。初中招生由毕业学校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然后将成绩报送招生学校,各招生学校根据招生名额,在保证政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学生成绩、身体条件择优录取。伊春市成立招生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初中、高中、中师招生工作。各校招生办事处负责办理本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的报考工作。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招生考试制度。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均实行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各县、区、局、厂、矿根据省、市下达的招生指标,由基层推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最后确定推荐对象。
  1977年,恢复招生考试制度,大专院校实行全省初试与全国统一复试,择优录取。
  1982年10月,伊春市成立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考试招生工作。
  小学招生 1953年,森林工业局规定,非林业职工子弟不得进入林业子弟学校就读,特殊情况视学校容纳条件而定,入学者需负担一切成本经费。小学生入学要求身体健康,发育正常,年龄7周岁以上。入学时学校要了解学生是否能数100个数,会不会背乘法口诀及口头表达能力。
  中学招生 1983~1985年,小学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合一。由省统一命题,各县、区、局、厂、矿教育科按上级规定的统一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科目有语文、数学、自然常识。各县、区、局、厂、矿教育科委托教师进修校组织评卷。各教育科负责录取工作,对报考省重点校市一中、市二中的考生实行择优录取,并规定金山屯以南考生可报考市二中;西林北的考生可报考市一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中教科负责。
  初中毕业与升学教育 1983~198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合一。由省统一命题,各县、区、局、厂、矿教育科按上级规定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共7科。初中升高中的考试由各县、区、局、厂、矿教育科组织,集中考试;报考市一中、市二中的单独设考场;报考各县、区、局、厂、矿高中、职业高中,由所在地教育科组织评卷和录取;报考市一中、二中由市教育局中教科组织评卷和录取。
  中等专业学校的报考与考试从1982年起,市卫生学校的护士和助产专业,省林业卫生学校的护士专业,市师范校普师、幼师和体育班只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不收重读生,年龄为15~18周岁。师范校的普师专业只招收农村和林场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体育、幼师专业与卫生学校的护士、助产士专业面向全市招生。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年龄不超过22周岁。初中应届毕业生报考中等专业学校,在户口所在地的就读中学报名,由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招生考试与初中升学考试同时进行,按报考学校单独编考场。报名时间、考试科目、时间、计分办法均与初中升高中考试相同。中师与重点高中不得兼报,考卷由市招生办组织评阅,由省统一录取。1983年始,黑龙江省统一评卷,统一录取。
  高等学校考试 伊春市全国高等学校及部分中等专业学校的考试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
  各类成人大中专的招生、考试录取 成人报考在本市招生的各成人大、中专院校,根据报考条件到招生院校或各地招生办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试课目、时间、地点、考场等均由市招生办统一安排,试卷的评定由省有关部门进行。然后,按全省统一分数线择优录取,原则上不串校和变换专业。